河北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石家莊市北合街18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592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七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 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 本單位是公益一類正處級事業單位。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宣傳貫徹《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集聚社會服務資源,為民營經濟、中小企業提供社會化服務;開展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現狀、發展環境、運行情況、服務體系建設等相關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河北省民營經濟、中小企業服務與監測技術支撐。負責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技術運維和運營;開展全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和民營經濟統計工作;依托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及時匯集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便捷無償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財會稅務、技術支持、人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等服務;完成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黨的領導
第十二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黨總支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 河北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總支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總支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總支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總支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總支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第四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任命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負責本單位干部任免、干部監督、崗位管理、職稱評定、人員調配等人事事項;
(二)批準本單位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
(三)監督考核本單位的業務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對本單位開展工作進行指導;
(二)加強本單位人員的培訓教育;
(三)為本單位協調解決工作困難和合理訴求。
第五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主任辦公會議。
產生方式是中共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任命。
決策機構的職責: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單位內部職工崗位調整,重要業務活動開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負責人的職權: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單位內部職工崗位調整,重要業務活動開展;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六章 服務對象
第十九條 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所賦予的合法權益;
(二)享受社會公共服務資源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服務;
(三)享受和使用本單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現狀、發展環境、運行情況、服務體系建設等開展的相關調查研究成果;
(四)享有使用、發布本單位開展的中小企業運行監測和民營經濟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的權利;
(五)享受和使用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所匯集的涉及中小企業法律法規、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各類政府服務信息;
(六)享受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管理、信息、法律咨詢,以及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企業信用、市場營銷、項目開發、財會稅務、技術支持、人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無償服務。
第二十條 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及國家和省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配合本單位開展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現狀、發展環境、運行情況、服務體系建設等相關調查研究,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為本單位開展的全省中小企業運行監測和民營經濟統計工作提供客觀真實數據;
(四)積極參與河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提供的管理、信息、法律咨詢以及創業培訓與輔導、知識產權保護、企業信用、市場營銷、項目開發、財會稅務、技術支持、人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服務對象依托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微企業雙創示范基地和各類社會服務機構為載體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通過平臺網絡、平臺公眾號、平臺新媒體號和平臺即時通訊等途徑,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獲取信息資源,反映企業需求,參與管理;
(二)服務對象每年年底對本單位下一年度工作設定具體績效目標,包括有效監測企業上報數量,督促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按照月、季度完成數據統計與分析并撰寫報告。
第七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以及開展業務活動所要求的資質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于2021年9月7日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