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
陳力等侵犯著作權罪案[(2019)滬03刑初127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陳力受境外人員“野草”委托,招募林崟、賴冬、嚴杰、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組建“雞組工作室”QQ聊天群,通過遠程登錄境外服務器,從其他網站下載后轉化格式,或者通過云盤分享等方式獲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節檔電影在內的影視作品2425部,再將遠程服務器上的片源上傳至云轉碼服務器進行切片、轉碼、添加賭博網站廣告及水印、生成鏈接,后將上述鏈接發布至多個盜版影視資源網站,為“野草”更新維護上述盜版影視資源網站。期間,陳力收到“野草”提供的運營費用共計1250余萬元,陳力個人獲利約50萬元,林崟、賴冬、嚴杰、楊小明、黃亞勝、吳兵峰、伍健興等人獲利1.8萬元至16.6萬元不等。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陳力等八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典型意義】
本案是境內外人員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務器為工具,專門針對熱門影視作品,通過互聯網實施跨境侵犯著作權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海量侵權案件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做出了準確認定,對八名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并處追繳違法所得,特別是處以財產刑,彰顯了我國嚴厲制裁涉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
【專家點評】
當下,借助網絡的空間跨越性,犯罪分子大量采取境內外人員合作、行為分配或設施的遠程控制等方式實施犯罪,隱蔽性加大,給查處、打擊此類犯罪帶來一定困難。本案就屬于境內外人員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務器為工具,專門針對熱門影視作品,通過互聯網實施跨境侵犯著作權罪的典型案例,犯罪行為復雜,社會危害性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電影、電視等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電影、電視等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則明確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為本罪行為之一,這對該行為的刑事違法性進行了強調,對打擊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
(林維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2018)浙0192民初81號,杭州互聯網法院]
【基本案情】
華泰公司主張道同公司未經其許可在道同公司運營的“第一女性時尚網”中發表華泰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了華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華泰公司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對侵權事實予以取證,并將相關數據計算成哈希值上傳至比特幣區塊鏈和Factom區塊鏈中形成區塊證據鏈存證,以此向法院請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電子證據審查標準,數秦公司作為獨立于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其運營的保全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存證平臺,保全網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志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保全網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故確認上述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認定道同公司侵害了華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道同公司賠償華泰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典型意義】
互聯網時代下,電子證據大量涌現,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興信息技術,為電子證據的取證存證帶來了全新的變革,同時也亟待明確電子證據效力認定規則。本案系全國首次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進行認定的案件,為該種新型電子證據的認定提供了審查思路,明確了認定區塊鏈存證效力的相關規則,有助于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司法深度融合,對完善信息化時代下的網絡訴訟規則、促進區塊鏈技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專家點評】
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產生了深遠影響。為應對頻發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電子證據應運而生。“技術問題需要通過技術手段解決”,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采用該技術等手段能夠進行存證固定,為認定著作權侵權事實提供有效證據。為此,需要確立相關電子證據的存證取證規則,明確相關電子證據的認定效力。
作為全國首例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著作權侵權案,本案判決通過審查存證平臺的資格、侵權網頁取證技術手段可信度和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的完整性,明確了區塊鏈這一新型電子證據的認定效力,并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總結了這類電子證據認定效力的基本規則。人民法院明確利用區塊鏈技術手段存證固定,應重點審核電子數據來源和內容的完整性、技術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證據形成的合法性和相關證據的關聯性,并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在信息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環境下,對人民法院如何運用新型電子證據認定侵權事實,如何完善我國電子證據認定規則,如何促進智慧法院建設與區塊鏈技術發展,本案判決都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馮曉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咪咕數字傳媒有限公司與濟南眾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18)魯民終1607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經權利人授權,在其經營網站咪咕閱讀上有償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在線閱讀服務,侵害了權利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眾佳公司通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互聯網電子數據系統,對上述事實進行了電子數據固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網絡頁面截圖、屏幕錄像文件以及相關時間戳認定證書等證據可形成證據鏈,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眾佳公司以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涉案網絡頁面的真實性可以確認。咪咕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涉案圖書,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涉案作品,侵害了眾佳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咪咕公司承擔賠償眾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詳細論證了電子數據取證系統按照統一規范固定的證據,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應予以采信的理由,是豐富權利人取證手段、降低權利人取證難度、減少維權成本的典型案件。
【專家點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出現。涉互聯網的電子數據,具有數量多、變化快、易篡改等特點,傳統地公證取證方式,由于公證人員數量相對有限、工作時間相對固定和取證成本相對較高等因素的限制,難以充分滿足電子數據取證的要求。
隨著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用可信時間戳等第三方電子證據服務平臺的服務對互聯網中電子數據進行取證成為一種選擇。如無相反證據,對按照可信時間戳規范操作流程固定的電子數據真實性可以確認。同時,充分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實。
本案判決肯定了符合民事訴訟取證要求的第三方電子證據服務平臺取證的證據效力,不僅豐富了權利人取證手段,而且通過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切實降低了權利人舉證負擔,為司法實踐中舉證難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技術的可行路徑。該案的裁判,既體現了司法在面對新科技發展成果時的審慎態度,又體現了司法的包容性和發展性。
(鄧宏光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與北京火谷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8)京民終226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自2002年起,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包括《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在內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國境內除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簡體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2013年,在征得明河社同意后,查良鏞將上述授權內容中的部分權利內容即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的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及改編后游戲軟件的商業開發權獨家授權完美世界公司。火谷網于2013年4月30日開發完成涉案武俠Q傳游戲。同年5月28日,火谷網與昆侖樂享公司簽訂獨家授權協議,授權昆侖樂享公司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獨家運營該游戲。昆侖萬維公司通過其網站進行涉案游戲的運營,并通過該網站提供涉案游戲軟件的安卓及蘋果系統客戶端的下載。2014年3月,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對涉案游戲的界面進行了公證取證。涉案游戲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飾卡牌和陣法卡牌等四類卡牌,通過具體比對,涉案游戲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飾描述、陣法描述、關卡設定等多個方面與涉案武俠小說中的相應內容存在對應關系或相似性。火谷網亦認可開發涉案游戲時借鑒和參考了涉案作品的相關元素。二審判決認定涉案游戲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判決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昆侖萬維公司賠償損失1600萬元。【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如何認定網絡游戲與文字作品間使用關系的典型案例。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改編權的保護范圍,為知名文學作品的市場開發和游戲產業的規范運營提供了指引,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指導意義。判決判令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昆侖萬維公司賠償明河社損失1600萬元,充分反映了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切實保障了權利人獲得足額賠償,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入選“2019年度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專家點評】
近年來,隨著影視和游戲產業的發展,優秀原創作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將優秀文學作品改編為網絡游戲和影視作品,已經成為影視游戲產業的常見運營模式,本案即是一起擅自將他人武俠小說改編為網絡游戲的典型案例。
涉案游戲對原告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于通常的抄襲剽竊,被告在改編時并未完整使用涉案作品的故事情節,僅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主要人物角色、人物關系、人物特征、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創作要素。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作者的改編權是本案的爭議核心。二審法院采用“整體比對法”,并未先行剔除屬于公有領域的部分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成分,也未對單部武俠小說中被利用的內容進行量化計算,而是在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闡述的基礎上,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和證據優勢原則對實質性相似內容作出歸納和認定,在該事實基礎上,對相似性內容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和被告涉案使用行為的屬性進行分析,并在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后,得出了被告的涉案游戲構成侵犯涉案武俠小說改編權的結論。
根據我國現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該權利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以創造性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權利。在作品的利用方式更趨多元化網絡環境下,對于改編權的保護力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作權的保護強度和作品的商業利用價值。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判決對于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編行為的著作權法律適用邏輯進行了層次分明的論述,厘清了侵害改編權與侵害復制權和合理使用及借鑒行為的邊界,同時區分了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規則,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也為利用他人的文學作品從事商業開發和游戲產業的規范運營提供了規則指引。
(孫國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數推(重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譚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渝05民初3618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數推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譚旺系數推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數推公司、譚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別開設了www.qiehy.com“企鵝代商網”、www.b22.qiehy.com“金招代刷網”等6個網站接受客戶訂單,并將訂單轉讓或轉托他人,借助網絡營銷平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針對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網站和產品服務,對內容信息的點擊量、瀏覽量、閱讀量進行虛假提高,并予以宣傳,獲取訂單與轉托刷量之間的差價。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數推公司、譚旺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數推公司與譚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120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網絡違法犯罪行為逐漸演化出內容秩序威脅型、數據流量威脅型、技術威脅型和暗網等常見的黑灰產業。這些行為不僅增加了網絡安全防護運營成本,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還嚴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本案分析了互聯網經營者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特征,明確了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規范,損害合法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權益,擾亂正常競爭秩序,其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應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本案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重要補充,為審理涉及互聯網黑灰產業的類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入選“2020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專家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該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為進一步規范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法第十二條定義了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即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此外,為了避免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不足,第十二條在列舉了三項具體行為類型后,第四項還專門規定了兜底款項:“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中,數推公司、譚旺有償提供虛假刷量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落入這一“其他”兜底款項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判斷網絡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落入“其他”兜底款項,可以從“行為”和“市場”兩個角度展開分析,可稱之為“行為和市場”二元分析框架。從“市場”角度,需要界定相關市場,對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進行分析。如果兩個經營者之間不在同一或者相關市場,不存在競爭關系,即使某一經營者存在利用技術手段破壞另一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那也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這一行為可能涉嫌侵權,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行為”的分析,要看經營者是否利用了技術手段,實施了妨礙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導致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受損的行為。本案判決,豐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內容,符合立法本意。
(易繼明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深圳微源碼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粵民終2093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騰訊科技公司是“微信”軟件著作權人,與騰訊系統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時通信服務。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等開發、運營“數據精靈”軟件,使用該軟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軟件,在手機終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軟件原本沒有的“定點暴力加粉”等十三項特殊功能。騰訊科技公司、騰訊系統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支出人民幣1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數據精靈”軟件強行改變并增加功能,其高頻次、大范圍、自動發送、與不特定用戶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壞微信的社交生態環境外,還會引發服務器過載、信息內容不安全等風險,對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產生不良影響,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微源碼公司、商圈公司停止侵害、連帶賠償損失500萬元。
【典型意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中“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是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本案被訴行為系利用網絡和技術手段,使安裝運行“數據精靈”軟件的微信用戶,可通過“植入”功能頻繁、大量地向不特定用戶發送或交互信息,而其他微信用戶對于受到的影響,無法自動屏蔽或難以避免。上述網絡干擾行為不僅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并且對網絡秩序和公眾的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對互聯網專條“兜底條款”的適用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體現了人民法院凈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
【專家點評】
用戶安裝插件改變計算機程序的原有功能從而影響程序經營者的利益,是引發不正當競爭訴訟的典型事由。在這類案件中,經營者在授權用戶使用自己的軟件程序時,通常會通過許可協議或技術措施限制用戶安裝第三方插件。有時候,此類許可協議或技術措施的限制可能過度損害用戶權益,從而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知識產權法或合同法,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在此基礎上,第三方提供插件,幫助用戶修改并完善軟件功能,未必構成不正當競爭,甚至還應得到鼓勵。但在另外一些時候,這些協議或技術措施限制可能有助于保護程序經營者、用戶自身或他人合法權益,提升用戶共同體的體驗,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是合理和正當的。這時,第三方提供軟件插件,幫助用戶突破這一限制,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屬于典型的軟件插件類爭議類型。微源碼公司的“數據精靈”程序插件使微信用戶獲得微信程序原本并不具備的應用功能,比如定點暴力加粉、公眾號圖文回復、關鍵詞回復、一鍵點贊和評論等十三項特殊功能。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的插件雖幫助其用戶獲得更多功能,但是會損害其他用戶的體驗和對微信程序功能的信任,甚至會損害系統安全。人民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提供此類插件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判決的法律意義在于,為判斷軟件插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相對清晰和完整的分析框架。即在個案中,人民法院應綜合四個方面因素來判斷:(1)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2)被告行為是否妨礙、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3)被告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被告是否有違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這一分析框架能夠為未來人民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明確的指引。
(崔國斌 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