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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裁判-(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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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滎陽市中原西路與飛龍路交叉口創新創業綜合體研發中心1層2層。
  法定代表人:邵國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宗奎,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余丹,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軍禮,男,漢族。
  上訴人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宋軍禮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20年12月29日詢問當事人,新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宗奎和王余丹到庭參加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支持新材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鑒定費由宋軍禮承擔。事實和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宋軍禮在本職工作范圍內,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應屬于職務發明,專利權應歸新材公司所有。(一)專利號為ZL201821872940.X、名稱為“一種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是宋軍禮在本職工作過程中完成的發明創造。1.新材公司定制石墨微波膨化設備作定向研發,對設備進行維護調試、升級改造是宋軍禮的本職工作。新材公司為實現石墨的連續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產業化生產,根據被授權的“一種微波膨爆制備石墨烯的方法”的發明專利,定制了一臺100KW連續式微波石墨膨化設備。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和實驗結果,新材公司協同設備供應商對設備不斷地進行調試、升級,以期解決石墨微波膨爆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宋軍禮自2018年4月23日入職新材公司以來,其主要工作職責為對石墨微波膨化設備的維護、調試、升級、改造等。在工作期間,其實際參與了石墨微波膨化設備的操作實驗、尾氣處理方案設計與安裝調試、微波腔體改造、上料系統改造、傳送帶調試實驗等石墨微波膨化設備操作使用、升級改造的全過程。同時宋軍禮2018年、2019年工作總結中也多次提到其工作內容包括石墨烯膨化設備的研發等,原審法院認為宋軍禮本職工作不包括對石墨烯生產設備的研發缺乏事實依據。2.涉案專利與宋軍禮的本職工作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宋軍禮在入職之前,從未接觸和了解過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備技術,更未接觸過石墨烯微波膨爆設備。宋軍禮在新材公司處工作期間,接觸并了解了石墨微波膨爆技術,并在對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備設備的升級改造過程中,熟悉和掌握了石墨微波膨爆設備的技術方案。涉案專利與微波膨爆設備均屬于石墨烯生產設備領域,均是為解決石墨的連續化微波膨化制備問題。同時涉案專利技術特質與石墨微波膨爆設備技術特質基本一致,兩者唯一的較大區別“圓環形物料輸送結構”,也是在使用和調試設備過程,針對設備出現的問題產生的設備改造方案,而對設備進行改造本身就屬于宋軍禮的本職工作范圍。且宋軍禮自2018年4月入職至2018年11月申請專利,如不是其在本職工作中接觸和了解到石墨烯制備技術和配套的制備設備,在其毫無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備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背景下,僅憑其個人之力在半年內即發明創造出涉案專利,明顯有違石墨烯制備技術領域的基本科研規律。因此,宋軍禮本職工作即包括對石墨微波膨化設備的升級、改造,其在履行本職工作過程中,對石墨微波膨化設備的發明創造應屬于職務發明。(二)涉案專利系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1.涉案專利是基于新材公司現有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發明創造。新材公司對微波石墨膨化設備使用中出現的問題,不斷進行調試、改造,其中,針對傳送帶開裂無法正常使用問題,新材公司曾多次研究提出改變傳送帶材質、改變傳送方式等改造方案。但因改變傳送方式基本需要重新定制石墨烯制備設備,成本較高,因此新材公司首先選擇更換傳送帶材質的改造方案,并提出更換為耐高溫材質的傳送帶。宋軍禮全程參與石墨微波膨爆設備的調試、改造工作,并利用新材公司石墨微波膨爆設備、石墨原材料、微波爐、設備改造方案和設備實驗數據等物質技術條件進行操作實驗,其申請的圓環形石墨微波膨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應當認定為主要利用了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屬于職務發明。2.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現有設備具有高度的相似度和關聯性。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設備同屬于石墨烯生產設備領域,均是為解決石墨的連續化微波膨化制備問題。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與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設備進行對比,兩者部件構成、技術方案等具有高度的相似度和關聯性。同時發明創造本身應是對現有技術和設備的創新,如無創新點和不同點,何談發明創造。因此,原審法院僅以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現有設備中物料傳送部件不一致即認定兩者差別較大,明顯不當。因此,涉案專利系宋軍禮在新材公司微波膨爆設備等物質技術條件基礎上完成的發明創造,應屬于職務發明。
  宋軍禮書面辯稱,新材公司壓制非職務發明,開除宋軍禮,為搶奪涉案專利惡意提起訴訟。
  新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涉案專利歸新材公司所有;2.訴訟費、鑒定費由宋軍禮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新材公司為解決石墨烯的產業化生產問題采購一臺100kW連續式微波石墨膨化設備做定向研發,以期實現石墨的連續微波膨化和石墨烯的連續化生產。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間,宋軍禮在新材公司處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對高溫微波膨化爐的維護、調試、升級、改造。2020年1月,新材公司得知,宋軍禮在2018年11月將在上述設備升級、改造過程中獲取的新材公司相關技術信息擅自以個人名義申請了專利。新材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系宋軍禮在新材公司處承擔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應屬于職務發明。
  宋軍禮在原審中辯稱:(一)涉案專利是宋軍禮在工作之余的設計發明創造,既不是新材公司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又不是執行新材公司單位的設備發明任務;新材公司單位沒有任何設備研發項目任務和設備制造研發團隊;宋軍禮本職工作是設備維護與管理,崗位職責和工作中從沒有得到有關設備升級、改造發明的工作任務,因此該案設備發明不是在執行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新材公司所述宋軍禮“工作內容包括對高溫微波爐調試、升級、改造”不屬實。宋軍禮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間在新材公司單位工作,工作內容對高溫微波膨化爐僅限于維護,具體是對該設備破損傳送帶進行縫補,聯系督促該案設備供方株洲市微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朗公司)業務人員更換傳送帶解決燒傳送帶問題。作為設備采購方新材公司單位的維修工,只是配合設備供方微朗公司人員在2019年12月份對該設備進行升級、改造、調試;改造包括更換破損傳送帶,改造更換下料系統為滾槽+電磁震動下料斗,改造更換微波上腔體蓋,由2個微波口腔體蓋改造為4個微波口腔體蓋。三項升級、改造的設計、制作、安裝施工、調試工作全部由微朗公司負責。三項升級改造技術與宋軍禮該案專利技術設計完全不同。(二)涉案專利發明沒有利用新材公司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其技術與新材公司采購設備升級、改造技術完全不同。新材公司所述“宋軍禮在2018年11月獲取上述設備升級、改造過程中的相關技術信息”不屬實。該設備升級、改造、調試是在2019年12月底完成的。(三)設備發明制造不是新材公司經營范圍,作為新材公司經營業務范圍之外的和宋軍禮工作職責外獨立完成的設備技術創造,是個人的技術發明,宋軍禮有權依法申請專利,不侵犯新材公司知識產權。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
  (一)涉案專利的相關情況
  2018年11月14日,宋軍禮申請了名稱為“一種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專利號為ZL201821872940.X的實用新型專利。2019年8月20日,該專利獲得授權并公告,專利證書上記載的發明人和權利人均為宋軍禮。該專利權目前有效。
  涉案專利的技術領域:本專利用于對物料進行高溫微波膨化的微波加熱組件,實現石墨的連續微波膨化,使石墨烯實現連續化生產,屬于石墨烯生產設備領域。背景技術:目前,以石墨為原料,通過氧化還原法制備石墨烯是比較主流的工藝,具體通過氧化插層制備氧化石墨再經加熱膨脹還原得到氧化還原石墨烯。但是市場上使用的石墨烯微波加熱爐大多為改進后的箱式微波爐、隧道式微波爐等。箱式爐進出料開啟爐門,粉塵污染嚴重,無法實現石墨烯的連續膨脹生產,導致生產效率低、不能滿足工業化生產需要;輸送帶式微波加熱爐,高溫輸送帶材料不能滿足石墨烯生產工藝溫度需要,需要頻繁修補更換傳送帶,既影響產品質量又會產生粉塵污染。發明內容:本發明的目的為實現石墨烯的清潔環保工業化連續膨化生產,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可以實現自動化連續微波膨化,無污染且能量利用率高。權利要求:1.一種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輸送物料的圓環形轉盤(2)、用于支撐并容置所述圓環形轉盤(2)的腔體以及用于驅動所述圓環形轉盤(2)在腔體內轉動以進行物料輸送的驅動組件。所述腔體上設有進料腔(11)、微波加熱腔(6)以及出料腔(19),所述進料腔(11)上連接有用于輸入物料的系統,所述微波加熱腔(6)上連接有用于對物料高溫微波膨化的微波加熱組件,所述出料腔(19)上連接有用于輸出膨化后物料的出料系統。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料腔(11)設在所述腔體的上方并與腔體連通,所述進料系統包括真空上料罐(12)、用于將真空上料罐(12)的物料均勻分散到圓環形轉盤(2)上的下料倉(13)。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料倉(13)設在所述進料腔(11)內,所述進料腔(11)內設有用于封堵下料倉(13)底端開口以使物料沿其周向均勻下料的輥筒(14),所述下料倉(13)底部的倉壁上開有下料口,所述下料口上設有可沿下料口上下移動以調節下料量的調節閥板(13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系統包括用于將膨化好的物料吹出的氣動出料分布管(18)、與所述出料腔(19)連通并將氣動出料分布管(18)吹出的物料吸入的出料分離倉(16)、用于接收出料分離倉(16)內物料的成品料倉、用于過濾出料分離倉(16)內氣體的除塵器以及用于將出料分離倉(16)內氣體抽入所述除塵器中過濾的排風管(15)。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料分離倉(16)內設有過濾篩網,所述除塵器還連接有用于對除塵器中的尾氣進行處理的尾氣吸收塔。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加熱組件包括微波發生器以及用于將微波發生器產生的微波輸入所述微波加熱腔(6)內的微波輸送導管(10)。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沿物料輸送方向,所述微波加熱腔(6)前后依次設有用于使物料隔絕氧氣的前微波過渡腔體(7)和用于保護膨化后物料不被氧化的后微波過渡腔體(8),所述前微波過渡腔體(7)上連通有保護氣體進氣管(9)。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加熱腔(6)和后微波過渡腔體(8)上均設有用于降溫的冷卻系統。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組件包括齒輪(4)和驅動齒輪(4)轉動的電機,所述圓環形轉盤(2)的內緣上設有能夠與所述齒輪(4)嚙合的內齒圈(3),所述圓環形轉盤(2)通過相互嚙合的齒輪(4)和內齒圈(3)被驅動轉動。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其特征在于,所述腔體由用于支撐所述圓環形轉盤(2)并允許圓環形轉盤(2)在其上轉動的支撐架(20)以及可拆卸安裝在所述支撐架(20)上的防護罩(1)形成。
  (二)宋軍禮在新材公司的就職情況
  1.宋軍禮與新材公司分別于2018年4月23日和2019年4月23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宋軍禮主要工作崗位為設備維護與管理,經雙方協商,新材公司可以根據宋軍禮的能力素質表現及工作業績評定,結合企業生產和工作需要,適當調整宋軍禮的工作崗位。
  2.2018年10月22日,鄭州新材公司與宋軍禮簽訂了《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該協議約定主要內容如下:一、保密內容與范圍:(1)新材公司關注及從事的新材料研究或研制生產的事件、動向等。(2)新材公司涉密信息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實驗記錄、技術文檔、技術指標、檢測報告、計算機程序、數據、布圖設計、數據庫、相關函電說明、藍圖及新技術發展綱要、專有及非標準儀器設備和操作規程等。(3)新材公司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購資料、采購渠道、招投標中的標底和標書內容、市場營銷策略、定價政策、客戶信息、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各種協議、合同、意向書、備忘錄等。(4)他人所有但新材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約定應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新材公司相關技術及商業秘密。(5)上述所指的新材公司技術及商業秘密,無論其附載于光盤、計算機內存、磁盤、磁帶、芯片、紙張、儀器等載體,無論其表現為文字、代碼、表格、圖形、聲音、圖像模型、樣品、程序等形式。二、保密期限:經雙方確認,宋軍禮的保密義務期限自其知悉新材公司的新材料技術及商業秘密時起,至新材公司告知其可以公開時止。三、保密義務:宋軍禮保證,在保密義務期限內承擔下列保密義務:(1)遵守新材公司的保密規章制度、保密協議,服從新材公司保密管理。(2)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及研發生產無關的商業秘密。(3)對新材公司商業秘密的使用僅限于新材公司規定的范圍內,且該使用行為必須是為完成新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或為新材公司謀取正當利益所為。(4)不以任何方式破壞其所知悉的新材料的技術、研發、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商業秘密。此處的“破壞”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刪除、偽造、銷毀以及其他能夠改變技術以及商業秘密完整、真實內容的行為。(5)未經批準不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新材公司的技術、研發、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商業秘密。此處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傳播、公布、發表、傳授、轉讓、交換以及其他能夠使任何第三方(包括無權知悉該項商業秘密的新材公司員工)知悉的行為。(6)妥善保管根據工作需要持有的新材公司研發技術及商業秘密,如發現相關研發技術以及商業秘密被竊取或因自己過失被泄漏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新材公司報告。六、雙方確認,簽訂此協議即視為新材公司已經采取了保密措施,無論商業秘密載體上是否標注了“秘密”、“內部”等字樣。
  3.宋軍禮2018年個人績效評估顯示,其年度工作完成情況中工作項目及主要內容分別為石墨烯膨爆尾氣處理、尾氣處理方案設計安裝測試,協助設備安裝調試改造生產、微波腔體冷卻管路改造方案、包裝機上料系統改造方案、配合石墨烯批量試生產,傳送帶高溫新材料實驗、傳送帶材料調查實驗維修。挑戰工作/創新工作中工作項目、主要內容及完成情況分別為包括石墨烯膨化設備研發、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設計、完成研發設計。年度總結為熟悉設備工藝原理,做好設備維護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4.新材公司提交的關于微朗公司膨爆生產線設備問題的溝通記錄主要內容如下,2018年4月27日,晏凌云進行設備操作培訓,宋軍禮、肖維東、張世杰參加,對微波膨爆設備操作流程進行了完整的操作演示。2018年6月11日-17日,在出料口的位置增加風管吹氣,將物料從傳送帶上吹下,落入出料系統,解決了出料問題。2018年6月18日-24日,通過對膨爆腔體內的冷卻管路重新設計改造,以改善冷卻水循環效果。2018年7月2日-8日,微朗方對冷卻系統改造,水溫得以控制,冷卻系統問題得以最終解決。2018年7月6日上午,用戶方宋軍禮與設備方晏凌云參與了傳送帶實驗,結論為:傳送帶微波一到兩次就出現開裂不是新材公司自制料問題,外購料開裂更嚴重。傳送帶開裂相對位置在腔體中心,可能中心位置微波功率分布偏大。2019年6月10日-16日,微朗公司決定先改造腔體,新材公司同意。2019年6月24日-30日,宋軍禮與鐘家樂經理聯系進行修整時間確認,鐘家樂表示“2019年8月完成腔體和傳送系統全部改造”,宋軍禮表示“盡量早點改造,新材公司要實驗,更換傳送帶和腔體安排在幾號,馬上中旬了,這個月一定要完成。”2019年8月5日-11日,督促微朗改造腔體、更換傳送帶,微朗稱腔體改造需要進行計算模擬,模擬結果沒有出來,于是要求優先更換傳送帶。2019年11月4日-2019年12月30日,完成輔料器安裝和微波腔體潰波口改造,有宋軍禮簽名。
  5.新材公司提交新材科技會議紀要中關于宋軍禮工作情況的匯報:2018年6月22日,近期主要工作(1)協助設備調試,對于設備調試過程中存在的水溫偏高問題,提出了改進冷卻系統建議獲得廠家認可,目前正在整改中;包裝機調試過程中,出現物料堵塞問題,提出修改上料管建議,獲得廠家認可,目前正在整改中;(2)環保設備增添初步策劃,針對設備調試過程中煙塵排放受原料影響大的不足,進行了環保設備初步調研;(3)廠房電力基礎設施調整策劃,結合真空等離子濺射、原料攪拌等設備安裝配置需求,進行了電力配套初步方案策劃;(4)空調、窗簾基礎設施安裝落實,聯系裝修承擔單位,進行窗簾尺寸現場測量、空調安裝準備工作交流。下周工作計劃(1)冷卻設備改進、包裝管更換工作協助;(2)傳送帶存在問題與設備廠家交流、追蹤;(3)排煙除塵設施噪聲治理方案制定;(4)辦公室空調、窗簾基礎設施安裝配合,預計6月23日-6月25日進行(5)廠房電力基礎設施調整策劃方案詢價;(6)監控系統詢價、合同簽訂、施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1)設備維護保養、電力改造缺少電工專業人才,建議招收一名電工;(2)設備維護專用維修工具缺少,需要增添。會議要求:設備冷卻系統、包裝管更換等由宋軍禮負責聯系落實進廠工作時間。
  2018年6月29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近期主要工作(1)完成空調安裝,協助裝修單位,監督完成辦公區域空調安裝;(2)冷卻系統改造,和廠家現場溝通,協助進行生產線冷卻系統改造;(3)真空等離子噴涂等設備新增配電設施(電纜、電源),針對新采購生產設備,與設備商和電力施工方溝通配置需求,確定新增配電設施(電纜、電源)施工方案,采購相關材料;(4)環保設備方案,和2家設備商進行初步方案溝通,并有初步報價,確定部分方案細節;(5)監控安裝落實,和施工方對最終方案進行確認,溝通施工細節,監督現場施工(6月30-7月1號進行安裝,與施工方簽訂安全承諾書);(6)包裝機安裝調試,協助設備商更換包裝管,監督現場安裝調試。下周工作計劃(1)協助、監督冷卻設備現場施工;(2)與環保設備供方進行具體方案、報價清單的具體細節交流;(3)協助電工招聘、面試工作;(4)追蹤廠區大門改造進度,督促大門改造盡快完成;(5)記錄施工項目任務清單,建立初步設備/施工記錄表、設備驗收報告和設備維護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1)廠區缺少日常保潔;(2)工作文件/記錄表的打印,需使用打印機。
  2018年7月6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冷卻系統改造,現場協調、監督完成生產線的冷卻系統改造;(2)廠區監控設施安裝,現場監督施工,協助完成監控設施安裝和驗收;(3)真空等離子噴涂設備新增電源材料采購,完成真空等離子噴涂設備所需電源材料采購,與施工方溝通,保障下周安裝;(4)環保設備方案,和2家設備商進一步溝通方案,已確定具體實施細節;(5)生產線設備調試,供方調試后,傳送帶問題未解決,仍易開裂;(6)協助電工招聘工作暫未找到合適人員。下周工作計劃(1)協助、監督等離子噴涂設備的電源安裝(下周聯系諾巴迪,暫協調借用其公司電工);(2)與環保設備供方保持聯系,進一步交流細節;(3)督促包裝機的調試改進計量誤差、穩定性、噪音等問題(下周通過技術總監張鵬,聯系乙方督促整改);(4)督促設備方對傳送帶的調試整改工作(下周通過技術總監張鵬,聯系乙方督促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包裝機生產方反饋效率低,態度消極。
  2018年7月13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設備調試協助、督促傳送帶、包裝機的調試工作;(2)環保設備方案和設備方溝通,制定具體安裝方案,完成合同簽訂前準備工作;(3)真空等離子噴涂設備安裝完成電源安裝材料購置;(4)協助電工招聘工作暫未找到合適人員。下周工作計劃(1)協助、監督等離子噴涂設備的電源安裝;(2)再尋找2家環保設備方,溝通具體實施方案;(3)督促包裝機的調試改進計量誤差、穩定性、噪音等問題(預計7月15號設備方過來調試);(4)以公司名義與房東協調,督促廠區大門施工,停車場清理,辦公樓3層房間交付。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生產線操作間暑期溫度過高,需空調控溫。張鵬工作情況匯報:協調傳送帶、包裝機設備調試。會議要求:調研石墨烯漿料生產線設備和標準測試設備,完成生產設備自主化;加快傳送帶、包裝機的設備調試。
  2018年7月20日,會議要求:石墨烯漿料生產用分散機、砂磨機的比價議標,由宋軍禮負責,李子軒協助。
  2018年7月27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對接設備廠家,收集傳送帶樣品,進行高溫壽命測試;(2)環保設備變更供應商,溝通優化設備方案,完善合同細則;(3)對比不同廠家的分散機、砂磨機技術參數,完成詢價。下周工作計劃(1)完成傳送帶后續測試;(2)完成環保設備合同簽訂工作;(3)督促包裝機改造,同時完善自行改造方案;(4)等離子噴涂設備安裝所需配件購買(預計8月安裝)。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設備方面(1)缺少勞保設備、耗材(手套、口罩、高溫(1500-2000℃)紅外測試儀);(2)需根據等離子設備安裝加護,外協(諾巴迪)電工。
  2018年8月3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傳送帶送測至設備方,續接己方高溫試驗,完成后續評測;(2)確定環保設備方案,簽訂合同;(3)對比不同廠家的分散機、砂磨機技術參數,完成二次報價。下周工作計劃(1)分析傳送帶測試結果,開機測試;(2)完成環保設備合同付款,溝通施工方案;(3)督促包裝機整改;(4)啟動分散劑、砂磨機內部招標工作;(5)協助等離子設備電源前期安裝工作。
  2018年8月10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不同材質傳送帶測試;(2)根據環保設備合同完成付款工作,溝通發貨事項;(3)生產用耗材、設備;(4)和供方溝通,調試整改包裝機。下周工作計劃(1)新購買的傳送帶送測;(2)溝通環保設備的后續施工方案;(3)調試設備,清潔廠區,做好迎接參觀準備工作。會議要求:廠區生產演示和環境維護的準備工作,由宋軍禮負責,下周一前(2018.8.13)完成。
  2018年8月17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傳送帶修復,現場維修;(2)漿料生產設備(分散機、砂磨機及附屬件)招標書的編寫,和設備方保持溝通;(3)環保設備合同推進,部分設備已到貨。下周工作計劃(1)繼續和供方溝通傳送帶事項,尋找合適材質的傳送帶;(2)磨機供方調研篩選(下周完成);(3)和諾巴迪電工溝通,協調設備配電柜安裝。會議要求:石墨烯漿料生產設備的招標準備工作,由宋軍禮負責,李子軒,李智協助,下周完成。
  2018年8月31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溝通,監督等離子設備安裝;(2)溝通,監督環保設備安裝;(3)和設備方保持溝通,完成真空分散一體機調研,調整招標書相關內容。下周工作計劃(1)督促尾氣處理主體塔的更換(下周完成);(2)完成電源安裝案例報告和環保設備安裝報告(下周完成);(3)和分散劑、砂磨機供方溝通,調研設備用戶反饋,完善招標書內容。2018年9月7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完善分散機、砂磨機等設備的招標準備工作;(2)監督、溝通環保設備安裝;(3)廠區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2.下周工作計劃(1)完成環保設備安裝、驗收工作,進行試運行;(2)推進漿料生產設備的招標工作;(3)監督廠區3樓的裝修工作。
  2018年9月14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完成環保設備驗收;(2)車間日常維護、衛生保潔;(3)編寫分散機、磨砂機的設備論證報告。
  2018年10月12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辦公樓3樓宿舍相關設備采購;(2)車間日常維護、衛生保潔;(3)高溫氈調研,耐熱性試驗,確定采購意向;(4)協助環保設備驗收試機;(5)分散、砂磨設備招標啟動工作推進。下周工作計劃(1)車間日常維護、衛生保潔;(2)完成高溫氈采購流程;(3)針對分散設備的真空需求,對招標書進行正式郵件補遺(20181013完成)。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需要采購微波檢漏儀。
  2018年10月18日,宋軍禮工作情況匯報:本周主要工作(1)辦公樓3樓宿舍相關設施采購;(2)車間日常維護、衛生保潔;(3)完成(傳送帶用)高溫氈的采購;(4)跟進分散、砂磨設備招標工作。下周工作計劃(1)車間日常維護、衛生保潔;(2)用高溫氈對現有傳送帶進行改造;(3)繼續跟進分散、砂磨設備招標工作。會議要求:解決傳送帶壽命問題,由宋軍禮負責,張世杰、肖維東協助。噴碼機調研及采購,由宋軍禮負責。
  2018年10月13日,宋軍禮申請傳送帶實驗用材料采購,審批通過時間為2018年10月15日。
  6.2020年4月7日,宋軍禮向河南省滎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書,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申請人2年工齡的雙倍工資4000*2*2=16000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被扣發的2020年1月份工資3615.83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競業禁止期2年的競業禁止補償金3615*24=86760元。事實理由:申請人于2018年4月23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分別于2018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23日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申請人崗位:設備維護與管理,任職期間(在2018年10月17日申請了專利發明,2019年8月20日獲得證書),申請了一個設備實用新型發明專利,該發明屬于非職務發明,沒有違反法律,申請過程提交公示所有資料沒有到公司任何技術資料和商業信息,沒有違反公司保密協議和勞動合同。2020年1月15日,公司技術總監張鵬在看到設備發明公告情況后,向公司法人邵國勝匯報發明情況,被申請人為了搶奪專利權,安排公司人員當天下午收繳申請人辦公電腦、移交工作;在2020年1月18日讓申請人無條件把專利權讓于被申請人且停職罰薪一個月,威脅申請人違反保密協議要按照保密協議規定,訴訟申請人賠償10萬到100萬。申請人在拒簽誣陷違法、違規處理的協議后,于次日接到被申請人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附通知書);被申請人于2020年1月18日刪除銷毀申請人釘釘考勤記錄。申請人在2018年10月22日簽訂公司保密協議,競業禁止期2年,協議第四條競業禁止4.2、4.3條嚴重限制了申請人的就業范圍。第五條違約責任:對申請人巨額賠償,違約金10萬元到100萬元。第七條嚴重影響申請人再就業。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在競業禁止期限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2020年4月28日,宋軍禮向河南省滎陽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追加勞動仲裁請求申請書,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每月扣發基本工資450元,合計6750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年的拖欠績效獎金10萬元,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54.8萬元。共計追加654750元。追加事實理由:1.按照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基本崗位薪酬4500元,績效工資會高于基本工資。2018年8.9.10三個月工資憑證可以證明實發基本工資3957.37元。從2018年4月23日入職到被解除勞動關系,因在2018年11月,申請人申請了一項設備個人發明專利,被申請人不同意,從當月開始每月扣發450元基本工資,到2020年1月30日15個月,合計6750元。2.申請人兩年來除做好本職工作外,還有一些創新型業績,在提交的年終總結中說明:主要設備改造創新有3項:該案提到的設備專利發明,解決困擾公司和石墨烯行業膨化量產設備難題,轉讓后能夠給被申請人巨大收益,專利評估在100-200萬元;砂磨機快速疏通置工藝;氣流破碎機技術改造方案;申請人每年本職工作和本職工作之外的創新業績和發明專利實施后的經濟價值,綜合評定績效獎金每年5萬元,兩年績效獎金10萬元。3.根據專利法第七條,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對違反本條規定,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的,將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被申請人違反相關法律,合同單方解除申請人勞動合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違規解除合同造成申請人失業應對半年以上勞動仲裁和法院訴訟,至少影響6-12個月工資收入4.8-9.6萬元;搶奪專利權,影響發明專利的轉讓實施,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共計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54.8萬元到59.6萬元。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7.宋軍禮2019年工作總結,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設備維護保養、設備安裝調試,主要有: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傳送帶更換、膨爆爐腔體改造和下料系統更新改造;氣流破碎機采購安裝調試;噴涂設備維修改造;組織好安全生產實驗:微波膨爆、氣流破碎生產實驗,廠區安全衛生保潔;挑戰、創新工作:(1)設計石墨烯專用微波膨爆爐,獲得實用新型實用專利;(2)進行石墨烯漿料污水處理各種實驗;(3)氣流破碎機效率提升改造,完成設計更換新型噴嘴改造方案,待改造,評估同等能耗情況下,效率產量可以提高50%以上;(4)石墨烯濕法自動分級生產工藝設計,設計三四相分離器設備。明年工作計劃:(1)爭取設計的新型石墨烯膨爆設備完成制作,解決石墨烯工業化連續生產膨爆設備問題;(2)發揮自己的特長領導組織好實驗生產。
  8.2020年6月5日,新材公司總經理吳智信就工作期間員工宋軍禮的工作相關情況說明:(1)宋軍禮在工作期間主要從事石墨烯中試基地主要設備維護、工藝研制過程設備操作、環保設備論證采購、日常管理及相關用品申購等工作。宋軍禮個人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內容,其中的微波發生設備與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現有的石墨烯生產線中的微波發生設備有直接關聯性。2.工作過程中,宋軍禮按照崗位職責及領導安排,參與完成對外有關石墨烯中試設備生產線維護聯絡、維護過程中設備生產廠家現場服務過程配合。對于傳送帶材料高溫耐用性不足的問題,能夠通過網絡查詢、設備生產廠家聯系等途徑,采購不同規格品種材料,開展耐火性能試驗。3.宋軍禮工作期間參加關于傳送帶使用壽命不足的問題討論。我提出可以采用圓環型物料傳送帶進行改進和實驗,形式可以是連續的,也可以是分段的。傳送帶材料可以選用耐火度更高的耐火磚等材料。宋軍禮本人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內容中,核心圓環形物料傳送裝置創新方案來自于工作過程內部討論。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1)宋軍禮第一次將想個人申報關于石墨烯圓環型制作設備專利的事情,和我進行了交流,我明確告知,宋軍禮在工作期間才接觸石墨烯生產工藝、生產設備,上述專利申請的解決問題來源也是工作過程,屬于職務發明范疇,是否申請,向董事長匯報后確定;經請示董事長后,我向宋軍禮傳達董事長沒有同意宋軍禮個人申報專利事項,并告知具體有關石墨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由公司統籌考慮和實施;(2)對于宋軍禮得知公司不同意個人申報專利事項后,堅持認為是自己個人發明,不屬于職務發明的認識,我和公司技術總監和宋軍禮進行了第二次談話交流,主要講述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主要區別,希望宋軍禮提高對于職務發明專利的認識;(3)為了提升宋軍禮對于職務發明內涵的認識,特聘請專業法律顧問進行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題培訓,宋軍禮參加了此次培訓。培訓結束后,法律顧問從法律專業角度和宋軍禮進行了關于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內涵的交流與溝通,我參加了交流溝通,宋軍禮認為他也咨詢了相關專家,認為可以進行非職務發明專利申報;(4)工作期間,組織公司員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宋軍禮也與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簽署了知識產權保護協議。
  原審另查明,新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對石墨烯量產工藝和石墨烯手機鋰電的研發、石墨烯應用領域產業化和商業推廣。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與專利法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涉案專利應當認定為宋軍禮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間的個人發明,并非職務發明,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該案確定宋軍禮的本職工作,應當結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宋軍禮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新材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書》顯示宋軍禮的本職工作系設備維護與管理,新材公司提交的《新材料科技會議紀要》《2018年個人績效評估》《2019年工作總結》顯示宋軍禮工作內容主要涉及:1.針對微朗膨化設備傳送帶開裂問題,與設備方溝通調整整改、對傳送帶材質進行調研、耐高溫測試、采購以及用采購的高溫氈對現有傳送帶進行改造;2.針對設備調試過程中水溫偏高問題,現場協調、監督完成生產線的冷卻系統改造;3.針對物料堵塞問題,提出修改上料管的建議。據此,原審法院認為,宋軍禮的本職工作包括對微朗膨化設備維護及就設備存在的問題向設備方反映并督促其整改。雖然上述工作內容與微朗膨化設備直接關聯,微朗膨化設備亦與涉案專利同屬石墨烯生產設備領域,但宋軍禮本職工作中的設備維護、督促微朗公司整改或如新材公司主張的宋軍禮實際參與了微朗膨化設備的改造工作及對傳送帶材質進行了耐高溫測試,均與研發石墨烯生產設備這一工作任務差別較大。同時,新材公司購買微朗膨化設備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石墨烯的量產,而關于該設備存在的問題其一直與設備供應方微朗公司進行溝通,督促微朗公司進行整改,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下達有在微朗膨化設備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與微朗公司共同或單獨進行石墨烯生產設備研發的相關任務。綜上,新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宋軍禮的本職工作包括關于石墨烯生產設備的研發或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下達過關于石墨烯生產設備方面的開發性研究任務。
  第二,涉案專利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是現有石墨烯微波加熱爐存在不能連續膨化生產、粉塵污染嚴重、輸送帶不耐高溫需要頻繁更換的問題。新材公司提供的《新材料科技會議紀要》顯示新材公司購買的微朗膨化設備涉及傳送帶開裂、設備調試過程中水溫偏高、物料堵塞等問題。雖然上述內容中關于傳送帶開裂問題與涉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與涉案專利不同。上述會議紀要中,針對傳送帶開裂問題,采取的措施是更換傳送帶的材質,而涉案專利中針對同一技術問題,采取的方案是改變物料輸送系統的結構,具體為采用耐高溫的圓環形轉盤結構替代傳送帶,從而實現物料的輸送并耐高溫。另外,上述內容并未涉及涉案專利的主要創新點“圓環形物料輸送結構”相關技術內容。涉案專利的主要創新點亦是其與新材公司采購的微波膨化設備的主要區別,該創新點在新材公司購買的微朗膨化設備中并無對應部件,微朗膨化設備中物料輸送采用的直線型的傳送帶結構與涉案專利亦區別較大。關于新材公司提交的吳智信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所述圓環形物料傳送裝置創新方案來自于工作過程內部討論,因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原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綜上,即使宋軍禮因在工作中接觸到新材公司購買的微朗微波膨化設備,才得以了解現有技術的缺陷,產生了研發涉案專利的動機,但鑒于涉案專利與微朗膨化設備差別較大,解決問題的技術方案亦不相同,故新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微朗膨化設備對涉案專利的主要創新點起到較大啟示作用,系研發涉案專利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新材公司負擔。
  二審中新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微朗公司出具的《關于“100KW連續式微波石墨膨化設備”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涉案設備系定制設備,其與鄭州新世紀材料基因組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因組研究院)口頭約定升級改造,以及宋軍禮是設備改造過程的重要參與人、明知設備原理及技術問題的事實。
  2.發明專利證書及專利申請,用以證明新材公司與其母公司基因組研究院致力于石墨烯制備研究,研發具有連續性,涉案專利屬石墨烯量產工藝連續研發的一個部分。
  3.勞動合同及工資表,用以證明宋軍禮的薪酬不低、達到新材公司研發人員水準。
  4.天眼查企業信息,用以證明新材公司系基因組研究院的子公司。
  5.滎陽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出具的說明,用以證明新材公司致力推廣石墨烯技術應用及產業化。
  宋軍禮書面質證認為,對證據1、3、5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對證據2、4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本院經審查認為,證據3缺乏證據印證且工資表系新材公司自行制作,本院對其真實性和證據效力不予確認;證據3、5書面證言未經承辦人及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證據2、4與本案訴爭對象缺乏關聯;本院對其效力均不予確認。
  宋軍禮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原審庭審中宋軍禮確認,其研發涉案專利的動機源于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間,新材公司的微波膨化爐輸送帶頻繁燒壞。
  二審中新材公司自認,涉案100KW連續式微波膨化爐系于2017年5月從微朗公司購入。新材公司主張設備系定制,但未提交有關證據材料。新材公司當庭明確其主張涉案專利權屬的依據為:宋軍禮系執行新材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并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新材公司提交的設備照片顯示,其所購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爐與涉案專利相比的相同之處在于:均設有進料腔和物料輸入系統、微波輸送導管和微波加熱腔、氣動吹料分布管、分離倉及出料腔等。主要區別在于,涉案專利采用腔體容置的圓環形轉盤輸送物料,在專利實施方式中描述,其圓環形轉盤使用白剛玉面板;而新材公司購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爐使用高溫氈材質的皮帶往復式輸送帶。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并綜合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專利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前述規定將發明人履行本職工作或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外的工作任務、或是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認定為職務發明。履行本職工作或工作任務體現了單位的意志,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體現了單位的投入,兩者共通之處在于單位生產要素對于發明創造起到了實質作用。涉及職務發明爭議的專利權權屬的確定,應秉持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的方針,以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方式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此應當明確,一方面,單位在其科技創新中集合了發明人的力量,以單位意志啟動和推進發明創造活動,并為研發活動提供物質技術條件,對社會創新特別是需要各方或多人聯合攻關的重大技術創新的作用非常重要,其合法權益應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發明人在發明中的地位不可替代,任何發明創造均離不開人的要素,均直接或間接源于發明人智慧的發揮。
  鼓勵公民發明創造和科研創作自由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重要的國家政策。任何人均依法享有發明創造的自由和權利。除非法律特別規定,否則既不能簡單地以發明人的身份歸屬來認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也不能簡單地以是否系在單位工作期間完成發明創造來認定該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
  基于上述分析,在職務發明權屬爭議的確定中,應當在保護單位利益與發明人利益之間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單位失去其投入生產要素資源所期待獲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發明人處于弱勢而使單位僅僅基于勞動關系坐收“意外之喜”,從而導致打擊發明人的發明熱情、從根本上抑制自主創新的不利后果。在適用法律時,應重點審查單位是否具有主張職務發明創造的合法依據,而不能將舉證責任簡單歸于發明人。本案中,宋軍禮和新材公司之間不存在關于對宋軍禮工作期間發明創造權屬的有效約定,故本案應從查明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爐技術方案的關系出發,審查宋軍禮的工作任務或新材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對于涉案專利的取得是否發揮了實質作用,以此判斷新材公司是否具有取得涉案專利的合法依據。
  (一)關于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爐技術方案的關系
  首先,從技術問題的確定來看,宋軍禮在原審中已明確,其研發涉案專利的動機源于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間,新材公司的微波膨化爐輸送帶頻繁燒壞;新材公司所提交的會議記錄和工作報告等證據載明,宋軍禮的工作內容之一是“和供方溝通傳送帶事項、尋找合適材質的傳動帶”,該傳送帶即涉案專利所稱輸送帶;涉案專利說明書載明“輸送帶式微波加熱爐,高溫輸送帶材料不能滿足石墨烯生產工藝溫度需要,需要頻繁修補更換傳送帶,既影響產品質量又會產生粉塵污染”,該說明書對背景技術的記載與宋軍禮所述一致。故可以確定,涉案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源于宋軍禮在新材公司的工作內容。
  其次,從技術方案的內容來看,基于新材公司所提交的設備照片和比對分析,新材公司購入并使用的微波膨化爐與涉案專利相比,兩者屬于利用微波膨化技術生產石墨烯的相同技術領域,均包含相同的進料腔和物料輸入系統、微波輸送導管和微波加熱腔、氣動吹料分布管、分離倉及出料腔等功能模塊,兩者分別使用的傳送帶、輸送帶術語具備相同的含義。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微波膨化爐使用高溫氈材質的皮帶往復式輸送帶,而后者為了解決專利背景技術中所提輸送帶式微波加熱爐輸送帶不能適應高溫工藝、需要頻繁更換的問題,涉案專利采用了容置于腔體內的圓環形轉盤輸送物料,并將該圓環形轉盤技術特征納入權利要求1(涉案專利的唯一獨立權利要求)中。涉案專利的實施方式中描述其圓環形轉盤使用白剛玉面板,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白剛玉面板為耐高溫的剛性面板,適于安裝在圓環形轉盤結構上。
  基于前述分析,本院認為,涉案專利與新材公司微波膨化爐技術方案的主要區別,在于以圓環形轉盤代替了皮帶式輸送帶。這也是相對于在案證據所反映的現有技術而言,涉案專利的實質性特點所在。
  (二)關于宋軍禮的工作任務認定
  新材公司明確主張,宋軍禮系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而發明了涉案專利。經審理查明,依據宋軍禮與新材公司的勞動合同,宋軍禮的主要工作崗位為設備維護與管理。新材公司提交的會議紀要、宋軍禮個人績效評估和工作總結及日常工作情況匯報等記錄顯示,宋軍禮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招標及采購、設備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維護保養、傳送帶測試及與廠家交流、用采購的高溫氈對輸送帶進行改造、廠區安全衛生保潔等。據此可知,宋軍禮的工作內容比較繁雜而事務化、且未在相關勞動合同、職務身份等方面體現研發要求,故原審認定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不包括石墨烯生產設備研發正確。至于涉案專利的研發是否屬于新材公司交付給宋軍禮的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應從案件的證據、事實出發,并結合生活常識予以綜合分析,作出準確認定。
  首先,新材公司未證明向宋軍禮交辦工作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具體到本案,新材公司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明確將工作任務交付給宋軍禮,要求其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石墨烯微波膨化爐的輸送帶壽命問題。新材公司未能盡到該舉證責任。盡管2018年10月18日新材公司的會議紀要顯示,宋軍禮被要求解決傳送帶壽命問題,但該次會議中宋軍禮所匯報的工作內容是完成(輸送帶用)高溫氈的采購、下周計劃用高溫氈對現有輸送帶進行改造。由此可知,宋軍禮的工作任務僅限于在新材公司既有的皮帶往復式輸送帶的技術方案范疇內更換高溫氈材質輸送帶,而不包括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來取代輸送帶。
  其次,在案證據不足以推定宋軍禮承擔研發任務。石墨烯制備屬具有相當技術含量的新興工業領域,其相關研發人員理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而單位在研發中應選擇適格的研發人員,也屬于生活常識。本案中,一方面,宋軍禮的工作內容比較繁雜,大量工作屬于招標及采購、與供貨廠家交流、廠區安全衛生保潔等雜務,與公眾對于科研工作的認知相去較遠;另一方面,新材公司在上訴中亦提出,宋軍禮毫無石墨烯微波膨爆制備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宋軍禮自2018年4月入職,至2018年11月申請專利僅相隔半年。故新材公司將研發任務交付宋軍禮亦不合常理。
  最后,宋軍禮并無承接研發任務的認識。雖然宋軍禮在2018年個人績效評估中的“挑戰工作/創新工作項目”中寫有“石墨烯膨化設備研發、圓環形高溫微波膨化爐設計、完成研發設計”,在2019年工作總結中亦將“設計石墨烯專用微波膨爆爐,獲得實用新型專利”納入“挑戰、創新工作”板塊,但工作人員無論是在總結評比還是在日常工作中向單位主動報告個人成績,合乎人之常情。前述涉及涉案專利的成績表述被納入“挑戰創新”工作板塊,顯著區別于新材公司確定的宋軍禮本職工作內容;宋軍禮在日常工作匯報中也未向新材公司報告研發進度或尋求公司幫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故宋軍禮成績報告本身并不足以證明宋軍禮完成涉案發明創造系履行本職工作或者本職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務。
  綜上,原審判決關于涉案專利非因新材公司的工作任務所取得的認定正確,新材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三)關于發明創造的物質技術條件認定
  新材公司上訴提出,宋軍禮全程參與石墨烯微波膨爆設備的調試、改造工作,利用了新材公司設備、石墨原材料、設備改造方案和設備實驗數據等物質技術條件進行操作實驗;且涉案專利是對新材公司現有技術和設備的創新,在部件構成、技術方案方面具有高度相似度和關聯性;故涉案專利是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現有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發明創造。
  對此本院認為,所謂物質技術條件,專利法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況除外:(一)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二)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依據上述規定,本院認為,物質技術條件可以具體劃分為發明創造的物質條件、技術條件。在特定情形下,單一元素如設備可以兼具物質與技術條件屬性。這其中,物質條件一般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等,其用途為直接或間接用于開展研發活動并在分析、驗證、測試之后得到發明技術方案,包括在研發過程中對特定技術手段所產生的技術功能和效果或專利技術方案實用性等技術內容的分析、驗證、測試,對于形成發明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而技術條件則指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包括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等,對于形成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具有技術啟示。同時,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對于“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條件規定,是對前述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作出過程所起作用的限定,對此應理解為,其一,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存在是該發明創造作出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在沒有該物質、技術條件參與的情況下,該發明創造的成就無法實現;其二,相對于發明人使用的其他來源的物質、技術條件而言,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在重要性上居于主要地位,足以勝過其他來源的物質、技術條件,從而可以據此決定爭議專利的權屬。
  就本案物質條件來看,新材公司并無用于涉案專利研發的專門資金投入,其石墨烯微波膨化爐的生產、調試、傳送帶用高溫氈的采購和替換等物質條件的提供和消耗,一則并非因為宋軍禮的意志而進行,而是在新材公司組織的生產測試過程中被消耗,新材公司并無為宋軍禮的科研活動提供物質條件的意思表示;二則相關物質條件的消耗過程并未指向宋軍禮的科研活動,涉案專利較現有技術改進的主要創新在于“圓環形物料輸送結構”,新材公司的相關設備、零部件不包括“圓環形物料輸送結構”,亦無物質條件因指向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研發過程中的分析、驗證、測試而被使用,即未對發明的取得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故從物質條件的使用來說,新材公司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涉案專利的研發提供了主要物質條件。
  就本案技術條件來看,新材公司提出宋軍禮并無專業背景和從業經驗、系接觸到新材公司石墨烯微波膨化爐設備才產生發明創意、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的部分內容與該設備相同。本院認為,對于單位來說,其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屬于單位的技術儲備,對于單位來說具有潛在的無形財產價值。但應注意的是,不宜將發明人在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過程中所處的技術環境或者所掌握的公司技術資料,與法律規定的技術條件相混淆。如果相關技術資料對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不能提供技術啟示,則原則上不應對專利權屬產生影響。本案中,新材公司所使用的石墨烯微波膨化爐系自微朗公司購入,新材公司并未有效證明該設備系新材公司提供技術方案、且技術方案未對外公開的事實,亦未證明宋軍禮的發明創造使用了新材公司的設備改造方案和設備實驗數據,故不足以認定新材公司為涉案專利的研發提供了主要技術條件。
  此外,前述新材公司提及宋軍禮的發明創意來源問題,實質主張系涉案專利技術問題的確定對專利權屬具有影響。對此本院認為,應當厘清技術問題的性質和對發明技術方案的影響,區分個案情況予以判斷。在技術問題屬于單位階段性技術成果且不為外界所知悉的情況下,該技術問題可使發明人避免陷入錯誤的研發方向,并因此縮短了研發進程,此時該技術問題可視為本單位的技術條件;而在技術問題屬于公知或屬于非為單位內部掌握且未被采取保密措施的外購產品技術缺陷的情況下,相關發明創造的技術問題則不構成本單位的技術條件,單位并無據此主張權利的依據。本案中,宋軍禮雖系在對石墨烯微波膨化爐的生產、維護和改造過程中,獲知該設備存在輸送帶開裂導致壽命短的技術問題,但如前所述,該技術問題產生于微朗公司所生產的涉案設備,且至少被微朗公司和新材公司同時所知,新材公司未舉證證明此技術缺陷問題屬于其不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故新材公司據此對專利權所提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專利的發明創造并非因新材公司向宋軍禮交付工作任務而肇始,在研發過程中新材公司亦未向宋軍禮提供專利法意義上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涉案專利屬于宋軍禮在本職工作和單位交付的任務之外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新材公司對于涉案專利研發未投入人力物力、未儲備相關技術資料、亦未預料其產生,發明人自身的智力勞動對于發明創造起到了決定作用。故應當認定涉案專利歸屬發明人宋軍禮所有。
  綜上,新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鄭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羅霞

  審判員 潘才敏

  審判員    周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