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舉證亦屬違法,妨礙審判應予處罰
發布時間:2021-03-27 14:43:55 作者:郝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審理新輝公司與屹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2020)最高法知民終862號】,重新認定了案件事實,對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支持了上訴人新輝公司的上訴主張,判決其不構成專利侵權。在對實體案件進行宣判的同時,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也當庭宣讀了對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罰款的民事處罰決定,原因是阻礙司法和故意逾期舉證。此案是在技術類案件二審集中管轄后,由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依據知識產權證據規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做出的首個罰款決定,對于規范當事人在一審過程中的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權威具有廣泛的示范效應。
一、阻礙勘驗,挑戰司法權威應受罰
在深圳市中院一審法官為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專門到涉嫌侵權設備現場進行調查時,一審被告新輝公司通過遠程作廢設備開機密碼等各種方式,阻礙法官進行現場勘驗,使一審法院無法查清設備技術特征,最終推定其構成侵權。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往往需要現場勘驗產品、設備和生產方法等,以查清侵權行為是否存在。新輝公司作為被訴侵權方,不但不配合司法調查,反而以各種手段加以阻撓,給司法人員制造障礙。此種行徑,不但給專利權人維權增加了難度,更是挑戰司法機關權威,妨礙了案情公正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此案中,新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阻礙法院工作人員現場勘驗被訴侵權設備的行為構成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依法應予處罰。
二、逾期舉證,浪費司法資源應受罰
新輝公司收到對其不利的一審判決后,在最高院二審過程中又積極舉證,提交了被訴侵權設備運轉的視頻,顯示其技術特征。由于民訴法的司法解釋規定,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如果與基本事實相關的,法院不能以超期提交為由不予采信。由于該視頻證據確與被訴侵權設備的技術特征這一基本事實有關,因此最高院的二審合議庭在查明事實后,認為確實不構成侵權,對一審判決予以了改判。
新輝公司在二審庭審時演示的視頻,作為關鍵證據在一審時已客觀存在,且與案件的基本事實有關,屬于其在一審過程中完全能夠提交卻故意不提交的證據材料。由于其故意逾期舉證,導致一審法院無法查明案件。新輝公司直至敗訴后才在二審時積極舉證,造成一審訴訟活動司法資源被無端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此案中,新輝公司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行為屬于無正當理由故意逾期舉證,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擾亂了正常訴訟秩序,應依法受到制裁。
三、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誠信
舉證時限制度是防止證據突襲、保證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逾期提交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是怠于行使自身權利的體現,不僅徒增對方當事人訟累,導致攻防平衡的訴訟結構失衡、損害了相對方的程序利益和實體利益,而且浪費司法資源、危及司法秩序,影響裁判的穩定性,帶來了訴訟遲延及訴訟成本的增加,有違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理念,對程序公正性造成極大破壞。因此,諸多國家的法律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等,都對舉證妨礙人課以不利后果,以示懲戒。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二審中除了對實體案件的判決結果重新認定之外,還對阻礙法院勘驗、逾期提交證據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懲罰。這種處理方式將產生良好示范效應,今后不僅能夠引導當事人積極配合法院依法進行現場勘驗活動,對及時、有效、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發揮出有益作用;而且能夠矯正被訴侵權方在訴訟過程中的消極舉證態度,鼓勵其通過積極舉證方式合法行使抗辯權,使其自覺遵守誠信義務,規范民事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維護司法權威,進而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
(作者系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