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的部署要求,根據《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以下簡稱《評定及監測辦法》)規定,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全國聯席會議”)同意,決定開展2021年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國家示范社”)監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對象和標準
(一)監測對象
本次監測對象為經全國聯席會議2018年評定及2019年監測合格的6930家國家示范社和293家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
(二)監測標準
1.符合《評定及監測辦法》規定的依法登記設立、實行民主管理、財務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服務成效明顯、產品(服務)質量優、社會聲譽良好等國家示范社標準。其中,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在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2.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動。
二、監測工作程序
(一)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經與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聯系,取得用戶名等相關信息,并逐級下發。
(二)在監測范圍內的國家示范社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www.zgnmhzs.cn),填寫2019年度、2020年度農民合作社信息報表并提交。
(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水利、林草、供銷社等部門和單位,對所轄區域國家示范社填報材料進行核查。核查無誤后,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
(四)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專家對監測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的監測意見并報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
三、監測工作時間及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請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將附件和征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的相關證明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報送至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附件要求通過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生成并打印,電子版通過系統同時報送。單個國家示范社的紙質材料無需郵寄。
四、有關要求
(一)國家示范社對填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要如實完整填寫、按時上報。填報材料不完整不準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上報的,視為監測不合格。填報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國家示范社資格。
(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示范社監測工作,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監測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妥善保管系統用戶名和密碼,結合新產業、新業態、新發展模式,科學合理把握監測標準。要積極主動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會商機制,征求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意見,以形成共識。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
郵政編碼:100125
聯系人:李政良
電話及傳真:010-59193128 010-59193119(傳真)
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統聯系人:楊鋼
電話:010-59197727
附件:1.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合格名單匯總表
2.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監測合格名單匯總表
3.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不合格名單匯總表
4.全國農民用水合作示范組織監測不合格名單匯總表
5.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監測總體情況說明
農業農村部
2021年8月1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