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辦漁〔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農業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繼續組織開展“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深入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
自2009年農業部會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開展“文明漁港”“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以來,共創建“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133個、“全國文明漁港”53個。通過“兩個創建”,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為推進“平安漁業”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各地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總結開展“兩個創建”以來好的經驗做法,按照相關要求,不斷完善和深化創建活動,充分調動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漁業、安全監管等部門的積極性,繼續深入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針對當前漁業安全生產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提升漁業防災減災能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減少漁業安全事故,保障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周密組織,嚴格把關,認真做好考核推薦工作
(一)推薦范圍。本次考核推薦范圍為重點漁業縣(包括縣級市、區,下同),應具有以下特點:漁業是當地農村經濟的重點產業,漁船數量多,從業人員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任務重(推薦單位的機動漁船擁有量不應少于200艘)。
(二)考核內容。具體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參見《農業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的通知》(農漁發〔2010〕27號)和本通知《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考核表》(附件1、2)。
(三)考核推薦工作程序。考核推薦工作分為申報審核、初評推薦、復核公示三個環節。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考核推薦工作,農業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復核工作。考核以書面審查與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1.申報審核。2017年6月1日至7月31日為申報、審核階段。由縣級人民政府自愿申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后,將申報材料報至本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
申報材料包括: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申報表(附件3)、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考核表(附件1、2)和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申報綜合材料,包括漁業發展概況、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對照創建內容和標準各項工作完成情況以及“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開展情況等。
2.初評推薦。2017年8月1日至9月30日為初評、推薦階段。省級考核工作組根據各地申報情況,采取專家審核和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初評,提出推薦意見,9月30日前連同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報送至農業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相關材料請以光盤形式報送)。推薦單位必須為省級平安漁業示范縣,且初評分數在90分以上。
“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的推薦數量根據各省(區、市)的機動漁船數量確定(以2016年漁業統計年鑒數據為準)。沿海省(區、市):機動漁船數量在4萬艘以上的,推薦數量不超過4個;機動漁船數量在1萬艘以上的,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其余不超過1個。內陸省(區、市):機動漁船數量在2萬艘以上的,推薦數量不超過2個;其余不超過1個。
3.復核公示。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為復核、公示階段。農業部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根據各地的推薦情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復核,最終確定“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建議名單。建議名單將通過中國安全生產報、中國漁業報和中國漁業政務網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如無異議,公布名單并授予“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稱號。
(四)關于已評出的“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獲評2014—2015年度“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的單位,由省(區、市)漁業、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考核標準進行復評,并提出復評意見報農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經評審符合標準的,由農業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重新公布,繼續保留“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稱號;對工作嚴重滑坡、群眾意見大,或者出現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已不符合標準的,將撤銷“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稱號。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切實加強對“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將創建活動納入工作考核內容。把創建活動作為全面提升漁業安全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明確創建活動領導和工作機構,認真制定本地區創建活動工作方案,形成“政府領導、部門負責、分工協作、責任落實”的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創建活動。全面動員、廣泛參與、深入創建、務求實效,進一步擴大參與度和影響面。按照創建活動總體要求,逐條逐項對照檢查,從硬件和軟件兩個方面,找差距查不足,補短板改落后,進一步夯實基礎、強化管理、改善服務,切實落實創建活動各項要求。各地要通過全面開展創建活動,創建一批“省級平安漁業示范縣”,并在此基礎上推薦參加“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考核。
(三)確保工作取得實效。在基層政府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確保創建活動實際成效。根據各地實際,積極開展“平安漁業示范鄉、村、船”等相關創建活動,進一步創新活動內容和方式,全面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能力的目標,確保“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聯 系 人:徐叢政、孫千涵。
聯系電話:010-59192997、59192982,59192994(傳真)。
電子郵箱:yyjaqc@agri.gov.cn。
附件:1.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考核表(沿海)
2.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考核表(內陸)
3.全國平安漁業示范縣(區、市)申報表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