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部署,進一步推動京津冀科技協同創新,現將《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實施細則》(津科財〔2016〕154號)第三章 第九條修改為:“享受補貼的服務范圍:管理單位通過使用本單位經認定的大型科學儀器,面向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企業在技術研發、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等科技研發活動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學試驗、分析測試、檢驗檢測等服務。”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科學技術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關于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津科基〔2019〕72號)政策解讀
本次修改《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實施細則》的內容為:將《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實施細則》(津科財〔2016〕154號)第三章 第九條“享受補貼的服務范圍:管理單位通過使用本單位經認定的大型科學儀器,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企業在技術研發、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質量控制、標準制定等科技研發活動中提供并完成的科學試驗、分析測試、檢驗檢測等服務。”中的“面向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改為“面向京津冀科技型中小企業”。
修改后的《細則》把本市管理單位面向京、冀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服務納入補貼范圍,按照與服務本市企業相同的比例進行財政補貼。此項舉措能進一步促進本市開放共享平臺及大型儀器資源服務京津冀區域,加強京津冀科技服務領域協同發展,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總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