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基數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選擇按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繳費基數調整后指數計算
個人繳費基數調整后,計算指數時仍以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參數計算,即:本人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當年實際月繳費基數÷當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執行時間和繳費辦法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同時,冀人社發[2011]72號文件執行到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停止執行。參保人員可按月、按季繳費,也可按半年、年度繳費。
四、工作要求
調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關系到參保人員切身利益,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需要。各級經辦機構要做好繳費基數變更后繳費基數的核定和應用軟件的調整,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確保政策順利實施。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