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8〕63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加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醫保發〔2017〕17號)的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北京市普仁醫院(北京市第四醫院)等8家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事項予以變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7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變更項目名單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6日
京醫保發〔2018〕63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加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醫保發〔2017〕17號)的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北京市普仁醫院(北京市第四醫院)等8家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事項予以變更。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7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變更項目名單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