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8〕45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零售藥店:
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實施意見》(京人社醫發〔2016〕132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醫保發〔2017〕17號)(以下簡稱《協議管理辦法》)的規定,定于近期開展新增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定點零售藥店工作,具體通知如下:
一、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零售藥店,符合本次新增定點零售藥店條件的,可自愿申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具體如下:
(一)規劃布局
符合本市區域規劃,考慮人口分布、群眾購藥需求等因素,所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之間原則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進距離。同等條件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門店和經營時間長者優先、上一年度已通過公示但因客觀原因未完成系統改造者優先。
(二)服務能力
1.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GSP)和《營業執照》,且證照均在有效期內。
2.遵守國家及本市食品藥品管理、價格管理、工商管理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3.符合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中的三類一級零售企業要求,且在申請和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時均為三類一級零售藥店。
4.能夠提供24小時藥品銷售服務,并設有明顯的夜間售藥標志及售藥窗口。
5.零售藥店須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至少1名執業藥師和2名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營業時間內應有執業藥師或藥師在職在崗,為公眾提供藥學服務。
6.經營時限要求:
(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直營門店:指使用統一商號,在同一法人總部的統一管理下,由總部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質量管理并承擔統一質量責任的直營法人門店(含控股超過50%的法人店)和直營非法人門店。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要配備專門機構和人員,根據其下屬門店所在區分別向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交申請材料,門店須有穩定的營業場所,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3年以上,因政府拆遷、市政改造等原因造成的地址變更可連續計算年限。
周圍1000米范圍內無定點零售藥店的,經營時限可適當放寬為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1年以上。
周圍3000米范圍內無定點零售藥店的,可不受經營時限限制。
(2)其他藥品零售企業
藥品零售企業須有穩定的營業場所,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5年以上,因政府拆遷、市政改造等原因造成的地址變更可連續計算年限。
周圍1000米范圍內無定點零售藥店的,經營時限可適當放寬為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3年以上。
周圍3000米范圍內無定點零售藥店的,經營時限可適當放寬為在注冊地址連續經營1年以上。
(三)內部管理
1.具備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近3年無食品藥品監管、發改、工商、人力社保等有關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記錄(包括曾經使用名稱的行政處罰記錄)。
2.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藥品零售企業分級分類管理的當期計分周期及上一個計分周期內,不得存在以下風險分級指標被扣分的情形:
(1)違規經營,被媒體曝光的;
(2)藥品購進渠道不可追溯的。
3.零售藥店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無社會保險不良記錄。
(四)財務管理
建立了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藥品購、銷、存記錄真實完整,做到藥品票、賬、貨相符。
(五)信息系統
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應符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能滿足經營管理全過程及質量控制的要求。
二、工作流程
市、區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管理辦法》規定,具體落實好以下工作:
(一)材料接收:申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自2018年8月6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向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要求見附件1,業務咨詢電話見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察評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接收材料的零售藥店開展考察評估工作,包括社會保險誠信信息核查、資料查驗、現場檢查、函詢區級相關行政部門、區級專家評估和公示六個環節。
在社會保險誠信信息核查中發現零售藥店或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會保險不良記錄的,將社會保險不良記錄信息遞交區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審閱;資料查驗中發現造假、瞞報行為的,以及現場檢查、函詢區級相關行政部門中發現不符合新增定點零售藥店條件的,終止對該機構的考察評估并告知。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區級專家咨詢委員會根據申請材料、社會保險誠信信息核查結果、資料查驗結果、現場檢查結果、區級相關行政部門函詢意見等,對零售藥店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終止對該機構的考察評估并告知。區級專家評估通過的零售藥店名單在本區人力社保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完成考察評估后確認符合條件的,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以上工作原則上應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評估審定:市醫保中心接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的材料后,組織開展評估審定工作,包括區級工作質量檢查、函詢市級相關行政部門、市級專家評估和公示四個環節。對區級工作質量檢查、函詢市級相關行政部門中發現不符合新增定點零售藥店條件的,終止對該機構的評估審定并告知。市醫保中心組織市級專家咨詢委員會根據區級工作質量檢查結果、市級相關行政部門函詢意見等對零售藥店進行評估。未通過評估的,終止對該機構的評估審定并告知。市級專家評估通過的零售藥店名單在市人力社保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以上工作原則上應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協商、信息系統準備:市醫保中心與評估審定合格的零售藥店就醫療保險服務協議內容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零售藥店要完成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軟硬件配置、系統改造及醫保網絡接入等信息系統準備工作,并按要求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現場驗收申請。以上工作要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接到零售藥店提交的現場驗收申請后,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完成零售藥店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工作。以上工作原則上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培訓及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現場驗收通過情況,市醫保中心和信息管理部門對通過現場驗收的零售藥店進行醫療保險政策及相關業務培訓,簽訂《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書》,發放“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標牌。
(七)公布結果:向社會公布定點零售藥店名單。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定點零售藥店新增工作,事關參保人員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政策性強。市、區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確保新增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二)嚴密組織。鑒于符合本次新增條件的零售藥店數量較多,各區要統籌安排,抽調精干人員,組成專門的工作組,集中精力,切實按照《協議管理辦法》和本文要求,對新增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和程序嚴格把關,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申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要在規定時限內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積極配合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新增過程中資料查驗、考察評估、評估審定、協商等工作,嚴格遵守承諾,做好為參保人員服務的準備。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配備專門機構和人員,組織和督促下屬零售藥店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三)嚴格遵守紀律規定。有關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北京市貫徹〈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實施細則》、《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工作人員紀律規定》(見附件3),并簽訂《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工作人員承諾書》(見附件4),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堅決做到不吃請、不接受禮金、禮品等任何形式的財物。
(四)落實廉政責任制。在新增定點零售藥店工作中,市、區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相關部門要強化主體意識、責任意識,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強化監督檢查,加大責任追究和問責的力度,確保新增工作順利開展。紀檢監察部門要高度重視新增定點零售藥店監督工作,對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簽訂的標準、程序、結果等方面進行再監督再檢查,調查處理違反紀律和廉政規定的行為。
附件:1.申請材料要求
1-1.《申請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承諾書》
1-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2.業務咨詢電話
3.《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4.《新增定點醫藥機構工作人員承諾書》
5.監督舉報電話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