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為積極推進本市“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做好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設立審批事項的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試點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包括一區十六園)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登記的教育機構,申請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告知承諾制。試點期截至2018年12月21日。
二、申請設立所需提交材料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相關材料。《告知承諾書》約定在申請籌備設立時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并提交;約定在申請正式設立時提交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提交。
市人力社保局印制統一格式的《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詳見附件。
三、行政部門的告知
市人力社保局向申請人告知以下內容:
(一)審批依據和相關條款;
(二)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和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四、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收到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承諾書》,愿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認為自身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對于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提供,并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有效;
(五)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遞交市人力社保局。
五、告知承諾書的生效和保存
市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籌備設立申請書和簽章的《告知承諾書》后,在《告知承諾書》上加蓋公章,同意籌備設立申請。
《告知承諾書》經市人力社保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
《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市人力社保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六、籌備設立期間的要求
申請人應當按照簽署的《告知承諾書》中的要求,開展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籌備設立活動。籌備設立期間不得招生。
七、告知承諾的后續監管
(一)市人力社保局對申請人提出籌備設立申請至正式設立期間開展事中監管。在收到申請人正式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申請后,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其辦學條件、準入要求等承諾內容是否落實進行實地檢查評估。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籌備設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相符,符合辦學條件及準入要求的,市人力社保局將同意其正式設立的申請;籌備設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市人力社保局將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招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人力社保局將依法撤銷同意籌備設立的決定。
(二)市人力社保局在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正式設立后實施事后監管。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培訓質量開展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將對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市人力社保局將建立申請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誠信檔案。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以及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查、監管過程中發現申請人、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作出不實承諾的,計入其誠信檔案,并對其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籌備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