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8〕26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定點零售藥店:
為加強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人社醫保發〔2017〕17號)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北京市公安醫院二部等70家定點醫藥機構有關項目予以變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起執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變更項目名單
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變更項目名單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