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國稅局、地稅局: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涉稅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涉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冀政辦傳〔2018〕29號)精神,現將《河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冀科政〔2016〕22號印發)附件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為“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國稅局、地稅局: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涉稅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涉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冀政辦傳〔2018〕29號)精神,現將《河北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冀科政〔2016〕22號印發)附件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修訂為“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會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