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7〕40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全面二孩政策,加強對我市職工生育保險的管理,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生育保險經辦工作實際,現將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審核結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險參保職工因流產、引產申報產前檢查醫療費用時,未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以下統稱《服務單》)的,可以出具有效的結婚證明作為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證明。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參保職工所提供《服務單》的具體內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現《服務單》存在樣式不符、填寫信息不全的,須查詢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供的《生育服務登記信息》,并以《服務單》唯一編號作為認定其真實性依據。
三、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生育保險參保職工在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夫妻雙方單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的,如男方無工作單位,則需提供男方簽字的婚姻生育情況說明。
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申報后,完成審核結算的時間參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