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7〕25號
各相關單位:
為落實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文件,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經報市政府批準,現就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相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關于《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
1.原第十條調整為: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2.原第十二條調整為:本市財政補助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相關內容,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確定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2017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如下,相關技術要求按照《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執行。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2017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 純電動續駛里程R(工況法、公里) |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300 | |
純電動 | 1 | 1.8 | 2.2 | / |
燃料電池 | / | 10 |
備注: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原第十七條新增: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458號)及相關細則執行,如與國家政策不符,則以國家政策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