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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

時間:2021-05-31 瀏覽:129次 來源:

專利審查指南(2017修正)


專利審查指南

 


(2006年5月24日公布 根據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專利審查指南》修訂 根據2013年9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7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4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前言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受理、審批專利申請,專利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作出各項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負責復審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并作出決定。

  為了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制定本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

  本指南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化,因此是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行政的依據和標準,也是有關當事人在上述各個階段應當遵守的規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礎上,根據200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修訂而成,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公布。

使用說明

 



  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說明、略語表、目錄、正文、索引、修訂說明和附錄。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審查)、第二部分(實質審查)、第三部分(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第四部分(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和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第一、二、四部分按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順序排列,第三部分為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審查的具體規定,第五部分為適用各程序的通用規則。

  本指南各個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設節,節分四個等級,用阿拉伯數字按順序排列以確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穎性)中,2.1.2.2(使用公開)是第四級節,它屬于第三級節2.1.2(公開方式),2.1.2節屬于第二級節2.1(現有技術),2.1節屬于第一級節2(新穎性的概念)。

  本指南的目錄包括總目錄和分目錄。總目錄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分目錄列出該部分各章、節(共四個等級節)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讀者可以根據需要查找的內容,在總目錄中找到該內容屬于第幾部分第幾章,再到相應的分目錄中找到其具體位置。

  本指南除使用總頁碼外還使用了分頁碼,以便讀者查閱。總頁碼位于頁面底端外側,對全書進行連續編頁;分頁碼位于頁面底端中央,對指南正文的五個部分分別編頁并采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頁。

  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規條款標引兩欄,前者位于每頁的右側,后者位于每頁的左側。法律、法規條款標引使用縮略語(參見略語表)。讀者閱讀指南右欄的內容時,可以對照左欄相應位置上標出的法律、法規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以幫助理解。

略語表

 



  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頁左側標出的法律、法規條款的縮略實例。

  法26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法38及39 專利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

  法2、5及25 專利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

  法31.1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法22.2及.3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5.1(1)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細則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細則45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細則95及96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細則21-2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細則44.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細則23.1及.2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細則42.2及4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

  細則21.3及23.2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細則33(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細則17.1(4)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條約25 專利合作條約第25條

  條約細則51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51條

  條約細則13之二.3(a)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13條之二.3(a)

總目錄

 



  第一部分 初步審查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二章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三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四章 專利分類

  第二部分 實質審查

  第一章 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

  第二章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第三章 新穎性

  第四章 創造性

  第五章 實用性

  第六章 單一性和分案申請

  第七章 檢 索

  第八章 實質審查程序

  第九章 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十章 關于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三部分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第一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

  第二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實質審查

  第四部分 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復審請求的審查

  第三章 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第四章 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口頭審理的規定

  第五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

  第六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七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

  第八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

  第五部分 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

  第一章 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

  第二章 專利費用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專利申請文檔

  第五章 保密申請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第六章 通知和決定

  第七章 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

  第八章 專利公報和單行本的編輯

  第九章 專利權的授予和終止

  第十章 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十一章 關于電子申請的若干規定

  其 他

  索 引

  第一部分 初步審查

  目 錄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序

  3.1初步審查合格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復

  3.5申請的駁回

  3.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4.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

  4.1請求書

  4.1.1發明名稱

  4.1.2發明人

  4.1.3申請人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4.1.3.2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4.1.3.3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

  4.1.4聯系人

  4.1.5代表人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說明書

  4.3說明書附圖

  4.4權利要求書

  4.5說明書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4.5.2摘要附圖

  4.6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5.特殊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5.1分案申請

  5.1.1分案申請的核實

  5.1.2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核實

  5.2.2保藏的恢復

  5.3涉及遺傳資源的申請

  6.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6.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6.1.1委 托

  6.1.2委托書

  6.1.3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6.2要求優先權

  6.2.1要求外國優先權

  6.2.1.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6.2.1.2要求優先權聲明

  6.2.1.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6.2.1.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6.2.2要求本國優先權

  6.2.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6.2.2.2要求優先權聲明

  6.2.2.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6.2.2.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6.2.2.5視為撤回在先申請的程序

  6.2.3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6.2.4優先權要求費

  6.2.5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6.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6.3.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6.3.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6.3.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6.4實質審查請求

  6.4.1實質審查請求的相關要求

  6.4.2實質審查請求的審查及處理

  6.5提前公布聲明

  6.6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6.7著錄項目變更

  6.7.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6.7.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6.7.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6.7.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6.7.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6.7.2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

  6.7.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6.7.2.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

  6.7.2.3發明人變更

  6.7.2.4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6.7.2.5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國籍變更

  6.7.2.6證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6.7.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6.7.4著錄項目變更的生效

  7.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

  7.1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7.2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審查

  7.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7.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7.5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7.6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7.7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審查

  7.8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審查

  8.依職權修改

  第二章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序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復

  3.5申請的駁回

  3.5.1駁回條件

  3.5.2駁回決定正文

  3.6前置審查和復審后的處理

  4.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4.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4.2要求優先權

  4.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4.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4.5著錄項目變更

  5.根據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6.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審查

  6.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6.2產品的形狀和/或構造

  6.2.1產品的形狀

  6.2.2產品的構造

  6.3技術方案

  7.申請文件的審查

  7.1請求書

  7.2說明書

  7.3說明書附圖

  7.4權利要求書

  7.5說明書摘要

  7.6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8.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8.1申請人主動修改

  8.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8.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10.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審查

  11.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1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1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1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15.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15.1審查依據文本的確認

  15.1.1申請人的請求

  15.1.2審查依據的文本

  15.1.3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的法律效力

  15.2審查要求

  15.2.1申請文件的審查

  15.2.2單一性的審查

  15.2.3在先申請是在中國提出

  15.2.4改正譯文錯誤

  第三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序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復

  3.5申請的駁回

  3.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4.申請文件的審查

  4.1請求書

  4.1.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4.1.2設計人

  4.1.3申請人

  4.1.4聯系人

  4.1.5代表人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

  4.2.1視圖名稱及其標注

  4.2.2圖片的繪制

  4.2.3照片的拍攝

  4.2.4圖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4.3簡要說明

  5.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5.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5.2要求優先權

  5.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5.2.2要求優先權聲明

  5.2.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5.2.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5.2.5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5.2.6優先權要求費

  5.2.7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5.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5.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5.5著錄項目變更

  6.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審查

  6.1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

  6.1.1違反法律

  6.1.2違反社會公德

  6.1.3妨害公共利益

  6.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審查

  7.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7.1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

  7.2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7.3適于工業應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

  7.4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8.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審查

  9.1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9.1.1同一產品

  9.1.2相似外觀設計

  9.2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

  9.2.1同一類別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9.2.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9.2.4成套產品中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

  9.3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條件

  9.4分案申請的審查

  9.4.1分案申請的核實

  9.4.2分案申請的其他要求

  9.4.3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10.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10.1申請人主動修改

  10.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10.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11.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11.1判斷原則

  11.2處理方式

  12.外觀設計分類

  12.1分類的依據

  12.2分類的方法

  12.3分類號的確定

  12.3.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2.3.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2.3.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第四章 專利分類

  1.引 言

  2.分類的內容

  3.技術主題

  3.1技術主題的類別

  3.2技術主題的確定

  3.2.1根據權利要求書確定技術主題的幾種情況

  3.2.2根據權利要求書無法確定技術主題的情況

  3.2.3根據說明書、附圖確定未要求專利保護的技術主題

  4.分類方法

  4.1整體分類

  4.2功能分類或應用分類的確定

  4.2.1功能分類

  4.2.2應用分類

  4.2.3既按功能分類又按應用分類

  4.2.4特殊情況

  4.3多重分類

  4.3.1技術主題的多方面分類

  4.3.2二級分類表

  4.3.3混合系統與引得碼

  4.4技術主題的特殊分類

  5.分類位置的規則簡述

  6.分類的步驟

  7.對不同公布級專利申請的分類

  7.1對未檢索專利申請的分類

  7.2對已檢索和審查后專利申請的分類

  8.特定技術主題的分類方法

  8.1化合物

  8.2化學混合物或者組合物

  8.3化合物的制備或處理

  8.4設備或方法

  8.5制造的物品

  8.6多步驟方法、成套設備

  8.7零件、結構部件

  8.8化學通式

  8.9組合庫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引 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因此,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之后、公布該申請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主要任務是:

  法26

  細則44

  (1)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存在可以補正的缺陷時,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條件;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時,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明缺陷的性質,并通過駁回的方式結束審查程序。

  細則45

  (2)審查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或者隨后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現文件存在缺陷時,根據缺陷的性質,通知申請人以補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視為未提交的決定。

  (3)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期滿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據情況作出申請視為撤回或者文件視為未提交的決定。

  法75

  細則95及96

  細則99

  (4)審查申請人繳納的有關費用的金額和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費用未繳納或者未繳足或者逾期繳納的,根據情況作出申請視為撤回或者請求視為未提出的決定。

  細則44.1

  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范圍是:

  (1)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包含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申請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

  (2)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手續和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百條的規定。

  (4)有關費用的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繳納了相關費用。

審查原則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有關保密規定,對于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是已經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

  (4)程序節約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審查員可以依職權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請人。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程序。

審查程序

 



  3.1初步審查合格

  經初步審查,對于申請文件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并且不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包括經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應當認為初步審查合格。審查員應當發出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指明公布所依據的申請文本,之后進入公布程序。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發出補正通知書。

  補正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經申請人補正后,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書。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應當指明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說明理由,同時指定答復期限。

  對于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只有其明顯存在并影響公布時,才需指出和處理。

  3.4通知書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情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節的規定。

  對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規定。

  3.5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應當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和決定三部分內容。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說明駁回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3.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對復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復審后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節的規定。

  細則44

  法26.2、細則16

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

 



  4.1請求書

  4.1.1發明名稱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和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一致。發明名稱應當簡短、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詞語,例如“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也不得僅使用籠統的詞語,致使未給出任何發明信息,例如僅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作為發明名稱。

  發明名稱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某些發明,可以允許最多到40個字。

  4.1.2發明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發明人是否符合該規定不作審查。

  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例如不得寫成“××課題組”等。發明人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個發明人的,應當自左向右順序填寫。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一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請求提出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專利局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單行本、專利單行本以及專利證書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應位置注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也不得再請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后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后才提出該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

  4.1.3申請人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在專利局的審查程序中,審查員對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一般情況下不作資格審查。申請人是個人的,可以推定該發明為非職務發明,該個人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根據專利申請的內容判斷申請人的資格明顯有疑義的,才需要通知申請人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非職務發明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可以推定該發明是職務發明,該單位有權提出專利申請,除非該單位的申請人資格明顯有疑義的,例如填寫的單位是××大學科研處或者××研究所××課題組,才需要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請人資格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聲明自己具有資格并提交證明文件的,可視為申請人具備資格。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加蓋本單位公章的法人證書或者有效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均視為有效的證明文件。

  填寫的申請人不具備申請人資格,需要更換申請人的,應當由更換后的申請人辦理補正手續,提交補正書及更換前、后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更換申請人聲明。

  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填寫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

  申請人是個人的,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請求書中填寫的單位名稱應當與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單位名稱一致。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改正請求書中所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提交補正書、當事人的聲明及相應的證明文件。

  4.1.3.2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專利法第十八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審查員認為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的國籍、注冊地有疑義時,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提供國籍證明或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營業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在請求書中表明在中國有經常居所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可在中國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文件。

  在確認申請人是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后,應當審查請求書中填寫的申請人國籍、注冊地是否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之一:

  (1)申請人所屬國同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

  (2)申請人所屬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

  (3)申請人所屬國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

  細則33(3)

  審查員應當從申請人所屬國(申請人是個人的,以國籍或者經常居所來確定;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以注冊地來確定)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開始審查,一般不必審查該國是否與我國簽訂有互相給予對方國民以專利保護的協議,因為與我國已簽訂上述協議的所有國家都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只有當申請人所屬國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或者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時,才需審查該國法律中是否訂有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申請人所屬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依互惠原則給外國人以專利保護的條款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其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有關權利的證明文件。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為理由,駁回該專利申請。

  對于來自某巴黎公約成員國領地或者屬地的申請人,應當審查該國是否聲明巴黎公約適用于該地區。

  申請人是個人的,其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圓點置于中間位置,例如M?瓊斯。

  姓名中不應當含有學位、職務等稱號,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應當使用中文正式譯文的全稱。對于申請人所屬國法律規定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稱謂允許使用。

  4.1.3.3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的,本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第4.1.3.1節的規定,外國申請人適用本章第4.1.3.2節的規定。

  細則4.2

  4.1.4聯系人

  申請人是單位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填寫聯系人,聯系人是代替該單位接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收件人。聯系人應當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審查員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證明。申請人為個人且需由他人代收專利局所發信函的,也可以填寫聯系人。聯系人只能填寫一人。填寫聯系人的,還需要同時填寫聯系人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和電話號碼。

  細則15.4

  4.1.5代表人

  申請人有兩人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本指南另有規定或請求書中另有聲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請人為代表人。請求書中另有聲明的,所聲明的代表人應當是申請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體申請人辦理在專利局的其他手續。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包括:提出專利申請,委托專利代理,轉讓專利申請權、優先權或者專利權,撤回專利申請,撤回優先權要求,放棄專利權等。直接涉及共有權利的手續應當由全體權利人簽字或者蓋章。

  法19

  細則16(4)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專利代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成立。

  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全稱,并且要與加蓋在申請文件中的專利代理機構公章上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簡稱或者縮寫。請求書中還應當填寫國家知識產權局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的機構代碼。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合法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并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在請求書中,專利代理人應當使用其真實姓名,同時填寫專利代理人執業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一件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法26.2

  細則16

  4.1.7地 址

  請求書中的地址(包括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聯系人的地址)應當符合郵件能夠迅速、準確投遞的要求。本國的地址應當包括所在地區的郵政編碼,以及省(自治區)、市(自治州)、區、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省(自治區)、縣(自治縣)、鎮(鄉)、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或者直轄市、區、街道門牌號碼和電話號碼。有郵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規定使用郵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單位名稱,但單位名稱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僅填寫××省××大學。外國的地址應當注明國別、市(縣、州),并附具外文詳細地址。

  法26.3

  細則17

  4.2說明書

  說明書第一頁第一行應當寫明發明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并左右居中。發明名稱前面不得冠以“發明名稱”或者“名稱”等字樣。發明名稱與說明書正文之間應當空一行。

  說明書的格式應當包括以下各部分,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發明內容

  附圖說明

  具體實施方式

  說明書無附圖的,說明書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圖說明及其相應的標題。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請,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并單獨編寫頁碼。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的同時提交與該序列表相一致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如提交記載有該序列表的符合規定的光盤或者軟盤。提交的光盤或者軟盤中記載的序列表與說明書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說明書中的序列表為準。未提交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與說明書中的序列表明顯不一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正確的副本。期滿未補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

  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的,說明書應當有附圖。說明書有附圖的,說明書文字部分應當有附圖說明。

  細則40

  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無附圖或者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取消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申請人取消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細則121.2

  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細則18及121

  4.3說明書附圖

  說明書附圖應當使用包括計算機在內的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足夠深,不得著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藍圖。

  剖面圖中的剖面線不得妨礙附圖標記線和主線條的清楚識別。

  幾幅附圖可以繪制在一張圖紙上。一幅總體圖可以繪制在幾張圖紙上,但應當保證每一張上的圖都是獨立的,而且當全部圖紙組合起來構成一幅完整總體圖時又不互相影響其清晰程度。附圖的周圍不得有與圖無關的框線。附圖總數在兩幅以上的,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并在編號前冠以“圖”字,例如圖1、圖2。該編號應當標注在相應附圖的正下方。

  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于圖紙的左邊。一頁圖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一幅已經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附圖標記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編號。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各個細節,以能夠滿足復印、掃描的要求為準。

  同一附圖中應當采用相同比例繪制,為使其中某一組成部分清楚顯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圖。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釋。附圖中的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后的括號里注明原文。

  流程圖、框圖應當作為附圖,并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為附圖,但特殊情況下,例如,顯示金相結構、組織細胞或者電泳圖譜時,可以使用照片貼在圖紙上作為附圖。

  說明書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細則19.2

  4.4權利要求書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

  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必要時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圖。

  權利要求書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寫頁碼。

  法26.1

  細則23

  4.5說明書摘要

  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提交說明書摘要(以下簡稱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文字部分應當寫明發明的名稱和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未寫明發明名稱或者不能反映技術方案要點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使用了商業性宣傳用語的,可以通知申請人刪除或者由審查員刪除,審查員刪除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標題,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摘要超過300個字的,可以通知申請人刪節或者由審查員刪節;審查員刪節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4.5.2摘要附圖

  說明書有附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技術方案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摘要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的一幅。申請人未提交摘要附圖的,審查員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依職權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請人。審查員確認沒有合適的摘要附圖可以指定的,可以不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提交的摘要附圖明顯不能說明發明技術方案主要技術特征的,或者提交的摘要附圖不是說明書附圖之一的,審查員可以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依職權指定一幅,并通知申請人。

  摘要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該化學式可被視為摘要附圖。

  細則121

  4.6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專利申請公布時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摘要的文字應當整齊清晰,不得涂改,行間不得加字。說明書附圖、說明書摘要附圖的線條(如輪廓線、點劃線、剖面線、中心線、標引線等)應當清晰可辨。文字和線條應當是黑色,并且足夠深,背景干凈,以能夠滿足復印、掃描的要求為準。文字和附圖的版心四周不應有框線。各種文件的頁碼應當分別連續編寫。

  申請文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細則42.1

特殊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5.1分案申請

  5.1.1分案申請的核實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對于分案申請,除按規定審查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審查員還應當根據原申請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1)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日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日填寫有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2)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所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注明國際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3)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初步審查中,對于分案申請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于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未提交符合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復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況處理。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4)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5)分案申請提交的文件

  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本的副本。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5.1.2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對于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細則24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核實

  對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申請人除應當使申請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樣品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保藏。

  (2)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注明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編號,以及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

  (3)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4)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初步審查中,對于已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保藏證明的,審查員應當根據保藏證明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1)保藏單位

  保藏單位應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2)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應當在申請日之前或者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當天。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但是,保藏證明寫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優先權日之后,并且在申請日之前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撤回優先權要求或者聲明該保藏證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內容不要求享受優先權,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3)保藏及存活證明和請求書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證明與請求書中所填寫的項目應當一致,不一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初步審查中,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保藏證明的,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申請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證明,又沒有說明未能提交該證明的正當理由的,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過程中發生樣品死亡的,除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造成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責任外,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申請人提供證明的,可以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重新提供與原樣品相同的新樣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分別寫明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并且相一致(參見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申請時請求書和說明書都未寫明的,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請求書和說明書填寫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通知書后,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5.2.2保藏的恢復

  審查員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后,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啟動恢復程序。除其他方面正當理由外,屬于生物材料樣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當理由如下:

  (1)保藏單位未能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保藏證明或者存活證明,并出具了證明文件;

  (2)提交生物材料樣品過程中發生生物材料樣品死亡,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的責任。

  法26.5

  細則26.2

  5.3涉及遺傳資源的申請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對于遺傳資源的來源予以說明,并填寫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登記表,寫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細則44

  6.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6.1.1委 托

  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或者作為第一署名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的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審查中發現上述申請人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中國內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委托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專利代理機構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發出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通知書。

  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或者作為第一署名申請人與中國內地的申請人共同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委托的雙方當事人是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委托的雙方當事人是全體申請人和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被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規定的除外。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指定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被指定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名。

  細則15.3

  6.1.2委托書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標準表格,寫明委托權限、發明創造名稱、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專利代理人姓名,并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相一致。在專利申請確定申請號后提交委托書的,還應當注明專利申請號。

  申請人是個人的,委托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此外,委托書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加蓋公章。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可以向專利局交存總委托書;專利局收到符合規定的總委托書后,應當給出總委托書編號,并通知該專利代理機構。已交存總委托書的,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可以不再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原件,而提交總委托書復印件,同時寫明發明創造名稱、專利代理機構名稱、專利代理人姓名和專利局給出的總委托書編號,并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

  委托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專利代理機構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第一署名申請人是中國內地單位或者個人的,期滿未答復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雙方當事人發出視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通知書。

  第一署名申請人為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第一署名申請人是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該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

  6.1.3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后,可以解除委托;專利代理機構接受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后,可以辭去委托。辦理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手續的相關規定參見本章第6.7.2.4節。

  6.2要求優先權

  要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專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專利申請為基礎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以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定。

  法29.1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該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外國優先權。

  法29.2

  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以該發明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或者又以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基礎向專利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這種優先權稱為本國優先權。

  6.2.1要求外國優先權

  法29.1

  6.2.1.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一件專利申請并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審查員應當審查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否是在巴黎公約成員國內提出的,或者是對該成員國有效的地區申請或者國際申請;對于來自非巴黎公約成員國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應當審查該國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還應當審查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是否有權享受巴黎公約給予的權利,即申請人是否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請人是否是承認我國優先權的國家的國民或者居民。

  審查員還應當審查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是否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在先申請有兩項以上的,其期限從最早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算,對于超過規定期限的,針對那項超出期限的要求優先權聲明,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初步審查中,對于在先申請是否是巴黎公約定義的第一次申請以及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的主題的實質內容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