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功能區)科技局、有關企業:
按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和《關于新修訂印發天津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科規〔2018〕1號)(以下簡稱為《認定辦法》)有關要求,為繼續做好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以下簡稱“技先企業”)認定工作,請各區(功能區)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到期應重新認定企業
范圍:2014-2017年認定為技先企業,證書有效期至2018年底,本年度應進行重新認定。
二、新申報認定企業
范圍:除上述到期應重新認定以外的企業。
三、認定后可享受政策
按照《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以及《認定辦法》有關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認定年度起至證書有效期截止年度可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后需要進行重新認定。
四、申報企業條件
技先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天津市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居民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詳見《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注:《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包括《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服務。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服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五、申報時間
常態化受理,重新認定與新認定申報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均為10月31日。
六、申報方式
(一)企業登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網(http://tas.innocom.gov.cn/)企業申報入口,進行賬號注冊及資料填寫并在線提交。
(二)系統提交后企業按照《認定辦法》第八條準備紙質材料,并向所在各區(功能區)科技主管部門報送,各區(功能區)出具推薦函并加蓋公章。
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政務一網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發〔2018〕14號)要求,切實提高政府服務效能,減輕企業負擔。天津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辦已對技先申報材料要件進行精簡,認定辦法中第八條所規定的申請企業需提交的申報材料中第(四)、(九)兩部分材料允許企業不再提供。
(三)企業將申報材料正本及推薦函報送至材料受理單位。
七、評審及公示
受理材料后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將評審通過的企業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無異議的,報科技部備案,核發證書編號。
八、其他事項
(一)請各區(功能區)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做好宣傳遴選工作。
(二)市技先認定辦委托天津市科技服務業協會承擔我市2019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材料受理、審查、組織專家評審等工作。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