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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征求《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意見的公告

時間:2018-11-19 瀏覽:58次 來源: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津政辦發〔2016〕32號)自實施以來,對解決在本市長期穩定就業外來人口的落戶問題、進一步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更好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市人力社保局擬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細則(市人力社保局部分)進行修改完善。為提高針對性、科學性、適用性,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各類市場主體、廣大群眾及社會各界就現行實施細則(市人力社保局部分)存在的問題、需要改進的條款提出寶貴意見。

意見可直接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tjjzzjf@126.com即可,也可電話或傳真反饋。請在反饋意見時留下您的聯系方式,以便我們及時與您取得聯系。

征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11月20日—12月5日

聯系人:宋光川;聯系電話:022-24538029(傳真)

 

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11月19日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市人力社保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置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匯總、審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并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教委負責申請人學歷證書等相關內容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審批辦負責根據全市積分工作的實際情況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濱海新區行政服務中心或其他區縣設立積分受理點;開發居住證積分管理聯辦系統(以下簡稱積分聯辦系統),實現積分數據一門錄入、分支流轉、多點核實、歸集匯總、自動生成。

市公安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進行審核,并負責申請人年齡、落戶地區、有無行政拘留和有無犯罪獲刑記錄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婚姻登記信息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稅局負責申請人納稅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申請人發明專利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根據申請人的授權,負責查詢并提供申請人的個人信用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審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 積分流程

第五條 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并書面委托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匯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后,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積分申請人應當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準備相應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登錄積分聯辦系統完成注冊、填寫申請人信息后,對申請人的申報指導分值進行初步測評。經初步測評達到規定分值的,用人單位應當制作本單位積分申請人名冊,通過登錄積分聯辦系統預約受理時間,按照預約的時間到積分受理點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居住證積分,應當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明及用人單位委托書;

(二)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和積分申請人名冊;

(三)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預約憑證;

(四)申請人在本單位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證明(申請人按照個人參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計算積分)。

第八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攜帶申請人根據本人實際情況提供的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相對應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結婚證、配偶在本市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證明;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六)退役軍人服役期間榮立一、二、三等功的證書、立功受獎登記表及退出現役登記表;

(七)自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或與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申請人生育或者收養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審批證明或收養證明;

(九)申請人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十)頒證日期在3個月內的中國發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十一)申請人交件之日前1個月內的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先到積分受理點公安部門窗口接受對申請人及其隨遷子女的戶籍身份、落戶地點等申請條件的審核。公安部門窗口應當即時將審核信息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傳送至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

第十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核對經辦人員、積分申請人、所在單位等基本信息,并結合公安部門傳送的審核信息,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完成受理申請后,將電子信息分支流轉至相關部門服務窗口進行審核打分。

用人單位應當即時將有關材料分送至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因特殊情況不能即時送審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送達,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相應分數,同時將審核意見和分值錄入積分聯辦系統。

各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交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比對審核無異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備查;對因審核需要確需留存原件的,應當向經辦人出具相應文書并明確退回時間。

第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應于收到用人單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積分聯辦系統進行審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時上傳。

第十四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收到上傳信息后,通過積分聯辦系統對各部門的審核打分情況進行比對匯總,由系統自動生成積分排名。

第十五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將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情況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并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積分公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于公布期內提出復核申請。

用人單位可以統一查閱本單位積分申請人的積分情況。

第十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積分入戶人口總量指標和積分排名情況,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兩批確定積分入戶人員公示名單,通過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舉報,經核查確有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

公示無異議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準予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市公安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積分落戶手續。

第三章 特別規定

第十八條 總積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負積分之和。同一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只計算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負積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累計扣減。

第十九條 積分申請人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6年的,積分申請人配偶在本市繳納五項社會保險滿一年的,可以按照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的分值計算積分。

第二十條 積分申請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不計算積分;但是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計算社會保險、投資納稅、住房公積金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積分,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條 積分聯辦系統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對申請人的積分進行排名。出現積分相同的情況,以在本市居住登記或者暫住登記時間早者為先;積分依然相同的,以社會保險積分高者為先。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只有1名申請人的,該申請人可以持用人單位的委托書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直接申報。

第二十四條 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不接受積分中介服務,對經辦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況應當進行嚴格核查。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申請積分人數5人及以上的用人單位,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應當要求其提供個人收入全員全額申報明細和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申請人數在5人以內的,積分申請受理服務窗口可以視情要求其提供上述憑證。

第二十六條 積分申請人取得落戶資格,辦理落戶手續后,應當依法繼續參加社會保險。人力社保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建立協查機制,對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參保繳費及其他情況進行跟蹤調查,違反有關規定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已經公布取消的國家職業資格不再計算積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提交本單位積分申請材料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